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走进消费者视野的味千拉面骨汤门和山西陈醋勾兑门事件还未平息,昨天又有媒体报道说,联合利华旗下的"家乐"浓汤宝多个口味产品,被指包装标注含混不清,北京超市已经下架其相关产品。但记者走访发现,目前仍有"家乐"浓汤宝在超市销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律师认为:该标注既不符合法律法规,又易引发社会恐慌。专家表示:该产品生产不科学,很可能涉嫌产品不合格。
在中国已经发展有八十多年历史的联合利华这次惹上了麻烦。他旗下了的"家乐"浓汤宝多个口味产品,被指包装标注含混不清。配料中写着"可能含有小麦、大豆、鸡蛋、奶制品、鱼"。因为"家乐"浓汤宝事件,联合利华被推倒了风口浪尖。为了询问此事,记者拨打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售后服务热线8008207878,但因为是周末,电话无人接听。
"欢迎致电联合利华消费者咨询服务热线,我们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30分,现在为下班时间,非常抱歉无法接听您的电话。如需帮助请按0,进入留言。"
事情的起因是,近日贵阳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家乐"浓汤宝在其新包装的配料中写有"可能含有小麦、大豆、鸡蛋、奶制品、鱼"。
贵阳市工商局认为,配料表中标注"可能含有"的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贵阳当地超市对"家乐"浓汤宝相关产品予以下架。受此影响,北京市各大超市也已经将该标识产品自行下架。记者今天走访了位于西二环附近的首航和京客隆超市。超市的工作人员一致表示,接到超市总部的通知,问题产品已经下架。
工作人员:反正我知道是下架了,早下架拉走了。
记者:早下架了?
工作人员:退走了,不让卖了,挺多下架的,我们统一来的通知。
记者:统一来的通知,是谁来的呀?
工作人员:总部呗。
工作人员:可能有的是下架了,我们接到通知就下架了。
记者:接到什么通知了?
工作人员:首航总部通知。
记者:首航总部的通知,通知都说什么了?
工作人员:人家说下架我就得下架。
然而,在超市货架上,记者看到了促销的"家乐"浓汤宝,这些产品都是原来的旧包装,没有"可能含有"某某成分的字样,下架的是新包装的产品。
记者:有可能含有的那个是不是已经下架了?
工作人员:对啊。
记者:那个是不是新包装现在促销的是旧包装?
工作人员:对啊。
记者:是这个意思?
工作人员:恩。
联合利华公司发出声明,产品新包转这是对"产品致敏物质的提示",
这样标注也是国际惯例,"旨在负责任地提示消费者有关致敏的可能性",而且符合相关标签规定。然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律师却认为,这种表示这种标识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的规定。
邱宝昌:我认为它予以食品安全法里的规定就是你要报食品的含量、成份,特别是预包装食品,你要正确的标识,就是像这种似是而非的标志,它一方面推卸责任,另一方面有可能引起公众的不信任和恐慌,我认为这样的标识应该受到规制的。
记者:浓汤宝配料表的标示,用的是"可能含有",那么,到底是含有还是没有,使消费者难以辨别,邱宝昌律师认为,配料表说明中绝对不允许使用"可能"的字样。
邱宝昌:产品的标识标注,包括食品的标识标注,对食品的含量都应该是明确具体的,如果用可能,解读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可能是善意的提醒,有可能是原料里面带的,或者是其他自然情况,不可能是百分之百避免的,如果是这种倒好理解。另一种是,它本来就有,本来就无法避免的,它用一种可能含有,表面上是一种提醒,实际上是在推卸责任。我认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种产品的标识标注、食品的标识标注就流于形式了。必须要把它的含量明确的标识出来。如果说可能含有什么,那可能性太多了,可能含有上千种物质,那上千种成分你是不是都应该要标上可能含有某某东西。
联合利华大中华区解释说,由于一条生产线会同时生产不止一种口味的浓汤宝,配料间不可避免地会有微量交叉带入,因对有可能无意引入致敏物质,如果消费者对可能含有的鱼、虾成分过敏,为保险起见给出提示。据了解,考虑到"可能含有"字样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联合利华家乐品牌正考虑改进对配料表产品过敏原的表达方式。中国商品学会副会长、中消协前副秘书长武高汉驳斥了这一说法,他认为企业这样做,是生产不科学,掩盖自己产品缺陷,以逃避责任。
武高汉:有两种情况,第一是从生产的角度,你这么生产说明你不科学、不严谨;第二是从标识的角度,国外有一种说法,叫做以不合理的标识来掩盖自己的产品缺陷,我们认为你这样的做法就是在以不合理的标识来掩盖自己的产品缺陷,以逃避责任。
武高汉认为:该产品生产不科学,很可能涉嫌产品不合格。
武高汉:食品的标签是产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签不合格即可判定产品不合格。如果要是根据这样的推理,那么我们现在就应当认定这个产品,用这样的标注方法,我们就可以判定它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因此,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责成企业整改,正在销售的产品应当立即下架,对消费者构成的损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消费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