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宣恩县洞坪水电站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于2009年1月获CER签发。按照协议,洞坪公司每年向德国RWE能源集团出售约2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期限为21年。资料照片 |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今年7月中旬的一个会议上表示,中国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逐步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
有资料表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数量世界第一,是全球CER的第一大供给国。
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程度?即将进行的碳交易试点,是否预示着碳交易市场活跃期的到来?碳交易试点应如何开展?带着这些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专门采访了《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新书的作者、原某环境交易所副总经理王毅刚博士。
我国处在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
《经济参考报》:近年来,碳交易概念日渐流行,国内各地相继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但近日有媒体称国内三大碳交易所“无米下锅”,普遍处于亏损状态,原因何在?
王毅刚:各地逐步建立的环境交易所,实际上是走在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前头。目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没有强制减排义务,我国也没有建立起碳排放交易体系。没有碳,也没有交易标的,更没有市场。
由于缺乏碳市场,国内的环境交易所更像是一个信息供给和咨询服务平台,而不是欧洲的气候交易所那样的专业碳交易中心。
《经济参考报》:我国一直在积极参与国际上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而且是全球CDM大国,这是否能代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王毅刚:
《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是目前中国惟一能够参与的《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国际碳交易机制。CDM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交易单位为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我国早在2002年8月就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之后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如今成为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应国。尽管中国是CDM大国,但在全球碳市场的大格局中,我们也只是CER现货交易的单纯卖方,未进入到国际碳金融体系的核心。
我国长期以来的CDM机制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即将到期,我们必须为现有的CDM项目和未来开发的CDM寻找新的出路,而国内碳交易市场无疑是最可行的选择之一。目前的国内碳交易仍处在一个制度的探讨和研究阶段。
碳交易试点范围有些偏小
《经济参考报》:今年4月份,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孙翠华曾表示,将在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和广东展开碳交易试点。开展碳交易试点有无必要?
王毅刚:一般而言,试点是我国政策形成的一个必要阶段。在碳交易体系的研究上,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学习和参考国外的碳交易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试点。不在全国范围、而是在一定区域内进行试点或者先行,可以以较小的成本和代价发现问题、识别错误进而做出政策的调整和修正。
《经济参考报》:据了解,事实上这不是国内首次进行排放交易试点,几年前我国就曾进行过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试点,但效果并不理想。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不成功的原因何在?对于即将进行的碳交易试点有何借鉴意义?
王毅刚:之前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体系不成功的原因除了法规不健全、政策可执行性差等之外,还有分配方法不健全、交易规则效率低下等机制设计方面的缺陷。
尤其在机制设计方面,其不成功的起点性问题在于,试点范围过小。碳交易的交易主体是高排放企业和行业,不一定是所有的企业行业,它和节能减排不一样。当试点范围是单行业比如火电行业时,由于一个城市的火电厂数量有限,有可能产生市场势力,导致交易成本上升,排放许可配额成为市场势力打击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的壁垒,容易形成垄断;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依赖于交易的流动性,要有广度、深度和弹性,交易者的多少直接影响交易的流动性。交易者越少,流动性越低,交易成本越高,排放交易的效率便低。即使是多行业减排,减排区域内企业数目多,也不存在明显的市场势力,但是减排区域过小,减排的区域优势就会更低,减排企业很容易出现转移投资行为,出现排放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碳交易试点可能也存在这个问题:试点范围有些偏小。在公共产品领域的小范围试点成功并不一定能在大范围实践成功,在推广方面并无优势(比如建筑碳交易更适用于中心型超大城市);特别是由于排放转移的存在,碳交易试点在过小区域试点反而容易失败,失败的本身就包括试点区域范围的问题。另一方面,现在所选定的几个碳交易试点地区是否具备发展碳交易的优势和禀赋值得考虑。
试点应是先行的意思,一旦确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就需要法制化的前提、金融化的推进。碳交易和货币发行一样,是由国家信用支撑的长期资产,如果方案没做好就往前推,硬性建设一个碳排放体系,最后很可能形成面子工程,对于国家信用也是一种损伤。
中国碳排放思路——总量分置和区域分置
《经济参考报》:您觉得中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有怎样的必要性?
王毅刚:中国很有必要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交易制度将是我国经济转型重要的制度性选择。
碳交易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补充,它将改变环境、资源无定价的现状,提供充分、可实现的市场激励,鼓励企业和公众的自主减排意识与行动,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制度。它与碳税、行政命令相比,具有激励更深入、充分,利益主体多元、监督执行社会网格化的突出优势。
在技术路径相对明确的新能源技术,如核电等,可不急于实施碳排放制度。在未来能源结构调整主要依靠核能的地区,可将其放在第二阶段减排做预备减排区;而对于技术路径不明确的,就要实施碳交易制度。实施碳交易制度可以扩大低碳技术市场、降低成本及形成产业化。
《经济参考报》:您在新书《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中,提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要实行柔性的总量控制即总量分置的控制方法,同时进行区域分置减排区域规划方法。总量分置和区域分置该如何理解?
王毅刚:如果没有总量控制,就不会有碳排放交易的发生。《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排放权交易机制采用的就是总量控制交易。然而,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没有限制,就没有交易。排放限制,可以采取清洁技术要求来实施,也可以对排放总量实施一定限制。
所谓总量分置,即是基于对保障发展权的考虑,将管制排放量分为两部分:已有的排放设施的排放量为存量;未来新增投资或设施的排放量为增量。对于存量部分,根据其历史排放量和减排目标,施行绝对的硬性总量控制,以配额形式分配碳排放额度,并允许进行交易;对于增量部分以技术标准设定碳排放基准线,而增量部分在经过一定年限之后计入存量。这既保障了试点区域和行业的发展权,也有利于制度的推进和执行;同时兼顾了交易成本最低和保持流动性、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维持稀缺性等排放交易实施条件。
区域分置的思路来自于《京都议定书》,即如果无法做到全局性的强制减排,可以推动某一地区进行强制减排。只要该区域有足够的幅员和经济比重,形成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
我国碳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应该形成一个规模化、有流动性、具有金融特征的市场。在我国碳交易体系的基本架构上,可以设计分级的、递进的、有层级的三级减排区域:先行核心减排区、预备观察减排区以及广泛的自愿减排行动区。
先行减排核心区强制加入强制减排配额交易,预备减排观察区和自愿减排外围区自愿加入自愿减排项目交易。
华北电网区域可作为先行试验区
《经济参考报》:我国碳交易可以从什么行业开始?
王毅刚:碳排放交易制度首选限制排放的行业是火电行业,尤其煤电是最重要的限排行业。火电行业具有迁移成本高、减排成本偏低和网格化的特点,可以避免产业的逃逸和排放转移。同时,我国的电力行业计量体系足够完善,相对而言更容易解决碳交易中的核证、计量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碳价可能会增加电力企业成本,因此,应该准许电价有一定的自由浮动。在初期阶段,可以适当调高电价。
《经济参考报》:我国哪些区域适宜作为先行核心减排区?
王毅刚:我认为选择核心先行减排区应考虑四个因素:行业性因素:要求是减排成本低、转移成本高的行业是首选;限排行业本身的区域竞争优势;新技术产业的优势和禀赋;其他辅助性的支持措施。
以火电行业的竞争优势而言,选取晋冀鲁蒙京津(华北电网区域)为核心减排区。这个区域的重点方向是以提高燃煤技术为核心的减排,建立煤—电、煤—电—焦、煤—电—化、煤—电—水泥的循环经济能源密集区。
首先,华北电网区域可以说是我国能源产业的心脏地区,煤电产业优势突出;其次,华北电网区域在风能和太阳能、煤层气等新能源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很好的禀赋;在辅助性措施上,有政策支持不但可以把这个区域建设成碳交易的平台,还可建设成电价资源改革和新电网建设的平台、低碳技术平台、财政支持低碳产业的平台、国际低碳合作的平台。
如果把华北电网区域作为核心减排区,可把陕、豫、辽、浙、苏做预备观察区,并同时规定参与第二阶段减排时间。对浙、苏要避免电力布局的就地平衡,特别是燃煤火电的就地平衡,要建设跨省跨区的输电通道,在全国范围内优化煤炭、水利、风能资源。必要时,可提高部分铁路运输煤炭的运费,防止火电生产向核心减排区(华北电网)外的非核心减排区的过度转移。浙、苏等省,应尝试电源本身的多元化,尝试低碳的电源,如核电、天然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