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之财产分割
2011-08-18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网综合
 

    《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有一条——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后面补充了约定的书面形式。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深入,家庭财产发生巨大变化,离婚的时候争夺财产就成为了热点问题,车、电器、不动产种类越来越多,价值高了,数量也多了。刚刚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数内容都与财产问题相关,譬如财产的分割、财产的认定等,这些都是离婚案件当中涉及较多的问题。

  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
  【条款】《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律师认为,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王芳说,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现在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实践,一方面可以立即开始救济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为将来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可以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个人财产自然增值部分归个人

  此前,《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未得到明确界定。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
  【条款】《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参与《婚姻法》立法及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解释,孽息最常见的就是利息。比如你的个人存款所产生的利益,这个就不能算入夫妻共同财产。在自然增值上,比如你个人全额买下的房子,房价上涨了之后,所产生的差价算自然增值,也不应算入夫妻共同财产。但参与了经营就不算,比如你个人全额买下的房子,租出去了,产生的房租就要列入夫妻共同财产。

  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款被删除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第三者”条款,此次被删除。
  【条款】《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究其原因,俞里江副庭长认为,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尚不够丰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问题上也未形成统一认识,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作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就目前司法实践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争议太大,无论如何规定,总会有一方不满意,“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处理。”
  但马忆南还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
  (综合新华网、《东方早报》、人民网、中国新闻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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