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投资者反应,当翻阅中百集团2010年报及相关公告时,发现其对有些“关联交易”未做信披,可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对此,尽管中百集团认为,这是对“关联方”界定标准不一造成的,但相关会计专家和证券业律师却认为中百集团在关联交易信披方面涉嫌违规。
3.38亿关联交易未披露?
3月24日,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关于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显示,中百集团2010年借给全资子公司中百连锁1626万元;中百集团为中百物配、中百农经等全资子公司的代垫款,2010年末还剩2.6亿元未被偿还;中百集团为科德冷冻、恩施物流、中百物流等全资孙公司的代垫款,2010年末还剩1534.4万元未被偿还;中百集团为控股子公司中汇米业(控股权60%)的代垫款,2010年末还剩1303万元未被偿还;此外中百集团与中百商业等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2010年末还剩3471万元未被偿还。
以上款项总计3.38亿元,这些款项核算的会计科目均为其他应收款。
而中百集团2010年报中指出,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投资者质疑称,中百集团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3.38亿元的其他应收款应该属于关联交易,为什么中百集团没有披露呢?这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规呢?
关联方界定标准不一致?
面对投资者的质疑,8月17日,中百集团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投资者及专业人士对于关联方的界定是以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为准的,而公司年报则是以深交所有关信息披露规定为准的,衡量口径不一样;此外,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都会并到合并报表中,所以公司与它们的交易不需要在母公司报表以及合并报表中披露。
中百集团2010年报显示的其公司确定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经查,中百集团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与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界定相一致。
而新会计准则将子公司定义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此外,有分析人士指出:旧的会计准则不要求上市公司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也不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而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被指信披违规
令人惊讶的是,中百集团在2010年报合并报表关联方交易项下,披露了公司对中百连锁、中百物配等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以此来看,中百集团是把子公司看做关联方的,并且也在合并报表中披露了一部分“关联交易”事项。
那为何中百集团没有在合并报表中披露对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的3.38亿元其他应收款呢?
对于中百集团的如此披露,8月17日东北财经大学一财务专业教授表示,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都属于关联交易。
8月17日,著名证券维权律师严义明向中国资本证券网表示,中百集团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3.38亿元其他应收款属于关联交易。
8月17日,资深律师杨兆权对此表示,上市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之间均属于关联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向其借款、为其垫款、担保都属于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必须如实进行公告,否则属于信息披露违规。
此后,中百集团证券部的电话就一直未能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