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未能取得约定的公司股票期权,曾某将原供职的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授予公司股票期权6250股,共计65625元。记者13日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获悉,此案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员工追索股票期权案。
原告曾某起诉称,2009年11月,他受聘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并于2010年1月按约定入职工作。双方在录用通知书中约定:“入职3个月内,公司将一次性授权给予曾某10000股的股票期权,另外根据曾某每年的绩效表现,公司将额外授予其不超过5000股的股票期权。”2010年11月曾某离职后,多次要求公司履行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但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授予相应的股票期权。
被告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辩称,录用通知书仅仅表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上市,不存在股票期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