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出售房产时却发现,自己的房产已被人抵押,而且还进行了公证。为此,房产所有人栾某把擅自将其资产抵押的韩女士以及为其提供公证的公证处一并诉至法庭,索赔200万元。《经济参考报》记者13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栾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该院,该院已受理此案件。
栾某诉称,2003年时他曾购买11套房屋,并签订了“56049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五年之后,他与在某投资担保公司工作的韩女士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韩女士向栾某提供借款500万元,用于办理11套房屋的房产证事项。同年9月,栾某再次找到韩女士,委托她办理另外18套房屋的抵押等事宜,并向其提供了这18套房屋的“56049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以及一份授权委托书。随后,公证处对这份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2008年9月,栾某欲将自己2003年购买的11套房屋出售给周某,可办理产权过户时却发现,这11套房屋已经抵押给了典当行。为此,栾某赔偿了周某200万元定金。此后,栾某发现,是韩女士私自到公证处更改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将“560496号”合同更改为“560495号”合同,使得韩女士对自己的11套房产有了处分权。
韩女士和公证处则一致辩称,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就是“560495号”合同,公证处是在核对原件后做出的更正,并无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栾某在公证处签字确认的公证授权委托书上授权的是“56049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韩女士领取公证书后,单方到公证处提出修改合同号,公证处未经栾某同意擅自将合同号进行了更改,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虽然公证处的上述公证行为违反规定,但综合案情对栾某赔偿他人定金200万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据此驳回了栾某的诉讼请求。栾某不服,遂提出上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