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保护伊犁河生态环境
2011-08-15   作者:赵春晖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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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旨在保护新疆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近日出台。今后,在这条国际河流及其源流的水保护区内,进行任何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都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刚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的《伊犁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把伊犁河流域划分为5个功能区,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绿洲农业、草原牧业等多项生态功能。按照条例规定,在已划定的特克斯河、喀什河、巩乃斯河、皮里青河源头水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这些河流均为伊犁河的主要支流。
  此外,新法规还制定了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在流域内进行水电开发等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在开工之前,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的20%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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