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银行
(以下简称农发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一笔2007年到期、与粮食企业相关的准政策性贷款,至今仍有近千万元尚未偿还。据知情人士表示,整个哈尔滨市这类不良贷款可能有6亿元。
上述这笔贷款是方正县高楞粮库(以下简称高楞粮库)向农发行贷的,不过实际使用者是方正县盛军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军米业)。后来由于一场大火烧毁了储存的粮食,造成不良贷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实地深入调查这笔不良贷款,发现上述贷款资质不符的私营粮企假道粮库向农发行贷款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农发行并非不知情。
大火暴露贷款流向
2007年7月23日,盛军米业着了一场大火,多个车间、仓库以及仓库内的水稻毁损。这场大火导致农发行方正县支行一笔近千万元的贷款至今未归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2006年10月9日,盛军米业与高楞粮库、方正县粮食局三方签署了一份《水稻购销合同》。
该《合同》显示,高楞粮库为盛军米业代购水稻,粮源由盛军米业自行组织,盛军米业按照收购价款的12%作为购粮定金,存入高楞粮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的账户。收购资金由高楞粮库负责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并将购粮定金作为贷款的风险保证金。代购的水稻在约定交货期限内所有权归高楞粮库,经销权归盛军米业。盛军米业出库时,必须先款后货,将购粮款足额存入高楞粮库在农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水稻在粮库储存期间发生的所有减量(整理、自然减量),由盛军米业自行承担。盛军米业向高楞粮库交纳代储费用每吨65元。贷款利息由盛军米业承担。水稻保险费用由高楞粮库代盛军米业投保,保险费用由盛军米业负责。
合同约定高楞粮库代盛军米业公司收购水稻,为何由高楞粮库申请贷款?高楞粮库申请贷款,为何由盛军米业缴纳贷款风险保证金和偿还利息?
合同显示,高楞粮库替盛军米业收购并储存水稻,盛军米业要向高楞粮库支付收购费用、代储费用、保险费用等。但是,记者在相关方2006年11月1日签订的
《水稻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发现,水稻是“异地储存”,并未储存在高楞粮库,而是储存在盛军米业的仓库,奇怪的是仍要向高楞粮库支付代储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得知,实际是盛军米业经营粮食业务有资金需求,高楞粮库则由于收入来源少,希望与盛军米业合作从中获取一定好处,盛军米业通过高楞粮库向农发行贷款,并与高楞粮库先后签订主协议和补充协议,高楞粮库只是充当了类似“中间人”的角色。
得到高楞粮库“帮助”的不止盛军米业一家。据高楞粮库主任许玉柱介绍,2006年高楞粮库向农发行方正县支行贷款6400万元,盛军米业使用2800万元,方正县秋然米业有限公司使用1900万元,黑龙江省通河县圣辉米业有限公司收购水稻使用1700万元。记者在高楞粮库的财务报表上也看到了三家单位的相关账目。
粮企假道粮库贷款
据记者了解,上述贷款模式,农发行是知晓的。
农发行方正县支行行长张志盐称,当时的盛军米业不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根据总行、省行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多渠道促进粮食产销,民营粮食加工企业通过和国有粮库合作,向农发行贷款。外县的粮食加工企业也可以通过本县国有粮库采取委托收购的模式,向方正县支行贷款。
“从2005年开始,方正县国有粮库和私营粮食企业都是采取这种委托收购的模式,但后来由于风险高,在2007年停止了这种贷款模式。”张志盐说。
高楞粮库主任许玉柱的话给张志盐的说法提供了佐证,“正常来讲,农发行不可能贷款给盛军米业。那几年都是这种模式。国有粮库为国家储备粮食,但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还是我们请求与盛军米业这样做。至于代储费,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记者调查得知,2006年,方正县本地的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在需要资金收购粮食、却又不具备贷款的条件的情况下,通常会以签订粮食购销合同的形式与国有粮库合作,以国有粮库的名义,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贷款审批后,农发行会将贷款划到国有粮库的银行账户上。然后,私营粮食加工企业付现金向农户收购粮食,收购后将收购凭证交给国有粮库,国有粮库按等额现金拨付贷款。私营粮食加工企业拿上述贷款再向农户收购粮食,再将收购凭证交给国有粮库,国有粮库再拨付等额现金,如此往复,直到使用完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此,私营粮食加工企业用小额现金循环,就可以使用全部贷款。
加工联营还是委托收购?
对上述贷款的性质及盛军米业和高楞粮库之间的关系,农发行先后出现了两种说法。
按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王主任和农发行方正县支行行长张志盐的说法,盛军米业和高楞粮库之间是委托收购。
张志盐说,“高楞粮库的这笔贷款属于粮食流转贷款,是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
而农发行总行最初答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时认定,盛军米业和高楞粮库是加工联营的关系。但是在截稿前又致电记者称,“2006年高楞粮库的贷款属于委托收购的粮食流转贷款,盛军米业委托高楞粮库收购粮食。”
对于加工联营的关系,农发行总行的解释为,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加工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加工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加工企业均可获得农发行贷款。但对加工企业贷款的条件相对高于购销企业,如信用等级需在A以上,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等。当时黑龙江方正县的加工企业大部分达不到这一贷款条件,而只能采用一种加工联营的方式。
为什么后来农发行总行将贷款性质改成粮食流转贷款?农发行总行未予正面解释。
不过可以判断的是,加工收购资金贷款相较于粮食流转贷款对粮企的要求更高。
律师:实为借贷关系
对于盛军米业和高楞粮库的关系,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方律师。他说,“从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看,粮库不负责实际经营,亦不承担粮食收购及加工过程中的风险,只是帮助盛军米业取得贷款,并以代储费的名义作为贷款的使用费。”
据最高人民法院法
(经)发〔199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又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张庆方律师认为,高楞粮库和盛军米业所谓的联营,实际为借贷关系。
“农发行这种操作模式,使得国有粮库成了私营企业和银行的中间人。国有粮库仅仅利用自己的名称和银行账户,跑跑腿、记记账,每吨水稻就赚到数十元不等的好处。”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牟善志律师对记者说。
记者注意到,因为有收购凭证的存在,国有粮库在拨付贷款的时候,同时应该增加粮食的库存,但实际上,国有粮库并未收到粮食,收到的仅仅是收购凭证,增加的也只是财务账目。
产生多少不良贷款?
这种贷款的操作模式,资金实际流向私营粮食企业,由于原本很多这类企业并未达到放款条件,不良贷款现在也浮出水面。对于盛军米业上述2800万元贷款的还款情况。高楞粮库主任许玉柱称,盛军米业有1300万元贷款未还,农发行方正县支行张志盐则称高楞粮库拖欠900万元贷款。上述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工作人员在致电记者时表示,高楞粮库因火灾导致的不良贷款是740万元。
通过国有粮库贷款,但实质上由私营粮食企业使用的不良贷款还有多少?许玉柱称,“哈尔滨市七区十二县这种不良贷款是6亿元。”
对于这一数字,农发行总行没有正面回答,上述农发行总行新闻处工作人员则表示,哈尔滨市2006年粮食年度因水稻市场价格波动形成的价差不良贷款余额是1.64亿元。记者询问这种贷款模式操作以来,总共形成多少不良贷款,该工作人员未予作答。
这种贷款模式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会不会继续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王主任对记者说,“二级分行只是执行上级的政策,这种贷款模式在黑龙江省较为普遍。”
农发行总行工作人员在最初将上述案例确定为加工联营时称,“这种经营方式(加工联营)在解决当地的农民卖粮难问题,解决购销贸易企业经营中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发挥了有效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也符合农发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这种经营方式在全国仍被广泛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