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哄抬房价拟最高罚3万元
2011-08-11   作者:记者 高伟/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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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10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有权限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延续以往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近3年内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企业,不能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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