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因此,设定“最低消费”于法无据。
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商家规定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其实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因此,设定“最低消费”于法无据。
另外,各地方政策法规也对这种现象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早在1999年,北京市便出台了《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里面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凡违反这一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食品、菜肴、酒水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至今为止,还是有很多人认为,只要“有言在先”、“明码标价”,最低消费就是合法的,如何设置费用是属于饭店经营自主权范畴。甚至在去年的武汉市《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的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还明确提出: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对于该规范,武汉普明律师事务所童高波律师做出了回应,称该规定与《消法》相悖。如果把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作为行规,同等规格的餐馆、饭店采取一致做法,相当于形成了某种程度的行业联盟,消费者难以实现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而且,该规范第三十七条还特意规定,本《规范》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朱升新认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家设立“最低消费”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但现在存在的一种情况是,有的商家在店堂里进行了“最低消费”标准的公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的规定是无效的。但商家公示是否符合此条规定,目前还存在争议。但是,从消协角度来讲,任何商家都不应设立“最低消费”,应该还人们以自由消费的权利。
在餐饮娱乐等场所消费时如果遭遇商家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时,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寻找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求助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消费权益。(来源:经济参考网综合新华网、中国广播网、产经网、中国新闻网、北京晨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