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品房要销售公益性服务设施先验收
2011-08-05   作者:凌军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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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全省各地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商品房在销售前,社区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
  根据新出台的《意见》,全省各地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加大建设力度,完善服务功能。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按照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15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由有关部门统一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每个社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意见》规定,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经社区属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签章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上述配套设施交给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管理,归社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
  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吴洪彪表示,目前全省还有4000多个社区缺乏公共服务场所,严重制约社区服务功能的提升。对目前社区没有工作用房、服务实施或者不达标的,将由当地政府通过新建、购买、置换、改造、扩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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