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本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信用评级关系到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调研发现,一方面是国外评级机构以合资方式加强对我本土评级机构的渗透,另一方面由于照搬美国评级模式、创新不足等原因,我本土评级机构面临行业秩序混乱等问题。部分受访专家认为,国内评级机构公信力不足已成影响信用评级结果实际运用的一个重要障碍,未来可能成我评级行业走出去争夺国际评级话语权“短板”。
“买卖级别”现象频发
一些评估机构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夺市场,采取按等级收费的方式,评估费用和信用等级成正比。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信用等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并造成了社会对信用评级的误解。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评级机构之间恶性竞争及由此造成的评级费用竞价和发行人购买评级报告的恶劣行为,最为市场诟病。目前我国评级行业收费模式和赢利业务都比较单一,发行人付费的评级业务在市场上占据统治地位。由于商业模式单一,市场上形成单一的利益链条,致使“以价定级”或“以级定价”等恶性竞争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评级机构在签订评级合同前,仅依据企业的部分书面资料便承诺给予较高信用等级,有些机构则采取返还的形式减少评级收费。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关建中说:“因为现在的评级市场并不大,所以每一笔订单和每一个客户都是评级机构争相抢夺的对象,买卖级别在行业内非常普遍。”
据他透露,一些评估机构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夺市场,采取按等级收费的方式,评估费用和信用等级成正比。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信用等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并造成了社会对信用评级的误解,认为信用等级只是一个可以按需取得、明码标价的商品。尤其是一些前期没有任何资金投入、无固定经营场所、也没有评级标准研发投入的小型信用评级机构,更是不惜以价格竞争的方式来争夺市场和客户。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朱荣恩说,一些评级机构为了争夺市场、留住客户,出具的结果大部分都是最高级别AAA级,导致了评级质量的事后检验机制如违约率、迁移矩阵等所有这些手段,统统失去了意义。
据统计,目前发行债券的企业几乎全部为大型优质企业,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信用等级全部为AAA级,因此,债券评级意义不是很大,评级的目的在更大程度上是为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评级地位的重要性很难确立。
行业监管处于“三无”状态
从制度建设方面看,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处于无专门立法、无准入退出机制和无市场评价机制的“三无”状态,缺少统一而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评级行业予以规范。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发现,造成目前国内评级行业公信力不足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我国评级行业发展所处的初级阶段决定了评级机构自身实力积累不足,权威性不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际部副主任万泰雷等认为,评级行业是伴随着债券市场发展而产生和兴起的,由于我国信用债券市场是在2005年之后才取得较大发展,尚不成熟,我信用评级行业真正进行大规模债券评级不足5年时间,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掌握核心技术、形成先进技术体系,对处于社会、经济、金融结构变化较快背景下的债券时常缺乏经验。国内评级业无论评级模型和技术都缺乏有效的积累,特别是数据库的建设也比较滞后,目前历史数据的积累基本上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
二是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导致评级行业的外部约束不足。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梁世栋说,从制度建设方面看,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处于无专门立法、无准入退出机制和无市场评价机制的“三无”状态,缺少统一而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评级行业予以规范,缺乏明确、完善的评级业务认可制度和有效的评级公司评价机制及惩罚退出机制。从实际执行层面上看,我国评级行业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各监管部门在各自领域内出台的规范评级活动和评级机构的部门规章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监管标准不一造成市场参与者无所适从,监管领域重叠增加了监管和协调的成本,部分领域的监管缺位又导致市场监管出现盲区。这样制度的缺失和监管的缺位最终导致对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不足。
三是一些不合理机制安排导致评级机构独立性不足,公允性受损。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李海鹏说,当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主要机构均为民资或一定程度上被外资控股,这种非公治理结构使得评级机构追求商业利益的驱动力较强,难以杜绝级别竞争现象的加剧。同时,在以向发行人收费为主的盈利模式下,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更容易因为相关利益主体施加的强大压力而受损。
此外,天津滨海新区综合发展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杨志荣认为,评级本身的专业性、评级机构自身的资质以及评级机构对历史数据和模型等的保密要求等,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外界很难判断和检验评级是否公正,这在客观上也容易引发对评级机构公信力的质疑。
探索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专家建议,在行业运行机制上,通过推广双评级制度,以及探索健全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形成对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在机构营运模式上,探索多种收费模式。
受访专家表示,公信力是信用评级结果使用者对评级结果认同度和使用状况的度量,是判断评级机构提供的产品是否属于有效供给的重要依据,属于评级机构的“声誉资本”。因此,我宜从维护评级机构独立性、提升评级机构专业性、促进评级机构国际化等方面着力,使其逐步成为资本市场的支柱性服务行业,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一是要加快债券市场发展,夯实评级行业的市场基础。中国诚信信用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关敬如说,遵循依托场外市场、面向机构投资者、市场化运作的债券市场发展规律和思路,大力推行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把债券市场做大做强,为信用评级的发展提供坚实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是要通过加强行业规范来提高行业竞争力进而提升行业公信力。关建中建议,在行业运行机制上,通过推广双评级制度,以及探索健全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形成对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在机构营运模式上,探索多种收费模式,研究解决不同模式下的利益冲突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促进行业公信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此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认为,宜进一步完善行业对外开放政策,鼓励本土评级机构在妥善处理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加强与外资机构技术合作,确实做到以市场换技术,以空间换时间,增强自身技术硬技能和管理软实力,同时鼓励优质本土评级机构对国际主权和发债主体进行主动评级,熟悉国际评级业务规则,积极开展国际评级业务,逐步走向国际市场。
本土评级业发展状况调查显示——
多头监管各自发牌 行业地区封锁严重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调研发现,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无统一的监管主体,仍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相关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管理领域中涉及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监管,行业准入制度缺失,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评级行业的发展和评级机构公信力及话语权的提升。
“多头监管”带来行业分割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作为金融行业信息上游的评级机构,在我国推行信用评级市场化、产业化运作10多年来,始终未能找到明确的归口管理部门。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业的监管,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在各自领域进行归口管理。由于几个部门监管的理念、内容和力度有较大差别,认可的评级机构有交叉也有不同,形成了“多头监管”的监管模式。
中总会计师王国栋认为,这种“政出多门”的监管方式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增加了被监管企业的运营成本。中国诚信信用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关敬如说:“我们最先成立的是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后来,为了对应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又成立了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说,从目前来看,可考虑由某一部门牵头制定统一的评级行业监管规则,通过多种方式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在统一的评级行业监管规则下根据各自负责的金融市场监管要求对信用评级机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
各自为政乱发牌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发现,我国评级行业除了监管多头外,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评级机构准入及认可制度。部分业内人士担心,如果国内评级机构的发展健全仅仅依靠市场培育和竞争淘汰机制,将需要漫长的时间。
据了解,国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主要从业务许可方面入手,或许可评级机构可以从事某种业务,或承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同时,相关部门对于已认可评级机构的标准未做明确的定义,且缺乏规范透明的申请及审批程序,难以满足动态调整的需要。评级业务资质认可标准的不统一,不利于提高信用评级质量,也不能有效提升评级机构公信力。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关建中认为,由于缺乏评级机构市场准入及监管认可制度,监管部门无法对市场上那些信用评级机构实力不足、恶性竞争的局面进行任何干预,导致评级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此外一些评级公司还反映,目前国内评级市场地区封锁、行业封锁现象十分严重,信用评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为地分割和垄断,这又对真正独立的评估机构开展业务设置了巨大障碍。
中国进出口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建业说,现在与信用评估不相干的一些机构如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纷纷出台各个“小体系”。这种各自为政、乱发牌的现象,对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可以说,“信用评估市场各自为政,缺乏行业统一准则,也让人们对信用评估机构和结果产生怀疑,这些都妨碍了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评估体系的推广”。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执行副总裁何敏华表示,信用评估市场的业务量不可能太多,少数信用评估机构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建立起信誉,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为避免信用评级机构一哄而起、恶性竞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信用评级从业机构认证制度,建立与之配套的评价制度和惩罚退出机制。
管理政策法规基本上仍是空白
我国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主要涉及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贷款通则》《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法律规章中,缺乏专门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时文朝说,目前我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基本上仍是空白状态。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2007年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规范信用评级行业法律效力最高、规定最细致的一份文件,但效力层次仍然不高,使用范围有限。专家认为,有效的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难以对信用评级业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
王建业认为,建立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的核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从国外经验看,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6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西欧发达国家不仅制定了与信用有关的国内法律,而且共同制定了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都有效的信用法规。
专家建议,国家在支持国内评级行业要走出与国际评级巨头争夺话语权时首先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评级制度的健康发展。而且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信用评级立法工作难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
专家:应稳妥推进合资评级机构本土化
目前我国主要评级机构大多有合资背景,这一方面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经验技术和培育国内评级人才,另一方面合资评级机构掌握了大量经济金融信息和数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信息安全。部分专家认为,对此不必“谈虎色变”,可通过进一步合理设置外资权重等制度安排,使合资评级机构逐步本土化,推动国内评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以标普、穆迪为代表的美控评级机构积累了百年的评级技术、模型和理念,与国外合作以尽快地掌握这些技术、理念和管理方式,是众多国内评级机构选择合资的初衷。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朱荣恩说,现在很多国外企业都看好人民币债券市场,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去海外融资,如果以一定数量股权的方式与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合资,就可以接触到三大评级机构核心的技术、模型和数据库。同时,在开放合作过程中,可以仔细研究三大评级机构对国家主权信用评级的标准和模型,通过技术安排去靠近更高的信用等级。
针对国家信息安全问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何敏华说,作为评级依据的数据都是企业的公开数据,而且评级机构所掌握的信息未必就比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更多。此外,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信息,企业也有相关保密规定,不会随便泄密。
朱荣恩说,新世纪2008年与标普开展技术合作,主要也是集中在培训、交流信息和使用标普的全球数据库上,股权有70%到80%在管理层手中。他说:“我们的评级标准、技术、信息和数据库是相对独立的,并不存在过分夸大的信息安全问题。”
朱荣恩认为,至于那些涉及国家信息安全的军工、航空航天、核电等敏感行业,可由监管部门规定这些企业发债时可获得评级豁免,即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和评级即可定价。“这类企业背后都是国家信用在支撑,完全没有必要靠评级去定价。”
然而,也有一些专家在接受采访表示,尽管在一定时期内适度依靠合资评级机构与国际接轨,是提升我在评级领域话语权的捷径。但从长远看,无论是中外合资还是外商独资的信用评级公司,对我国本土评级机构“走出去”和独立壮大仍存一定负面影响。
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表示,对中外合资评级机构,当前可考虑在法律层面上采取措施,限制其牟利冲动:信用评级公司税后利润的50%必须用于公司技术开发和员工福利等,不得分配给股东;信用评级公司不得成为上市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至少有一半由监管机构委派等。朱荣恩则建议通过监管条例的设置,使外资入股中国评级机构保持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如30%左右),以避免信用评级话语权旁落。
李文表示,未来可以考虑以妥善的方式安排合资评级公司退出历史舞台,以方便政府放手制定扶持本土评级机构。目前,国外评级公司一直希望中国政府允许其在华设立独资评级公司,可以考虑在未来的五年内,选择合适时机允许穆迪等外国评级公司在中国设立其控制的独资公司,但前提条件是将其在中外合资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中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