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10元/次一般诊疗费标准
2011-08-04   作者:记者 王志伟/南宁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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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以此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用合理补偿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积极性。  
    这一《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为1.5元/人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5元/人次。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广西在2010年3月开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初,零差率售药给居民看病带来不少实惠,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试水”,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基本药物不够用,病人流失,很多社区医院业务量下降,门诊量下降,总收入减少。这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不敷出,基层医生的积极性也受到了极大打击。  
  《暂行办法》提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的办法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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