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各类国际投资协定逾6100个
专家呼吁建立国际投资领域“WT0”
2011-08-04   作者:记者 文婧 孙韶华 实习生 潘艺/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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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关于投资的协定已成为数量增长最快的国际规制。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称,目前,构成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各类国际投资协定总计6100多个,过去几年平均每周至少签署3个,这使得庞杂的国际投资体系运作日益困难。
  在WTO之外再建立一个多边投资机制的呼声渐起。有专家表示,尽管多边投资机制的建立从长远来看并非不可能,但在目前多边贸易体制面临困境的情况下,建立多边投资体制非常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仍需修订和新建双边投资协定,在国际投资制度的构建上也应更多着眼于对境外投资的促进和保护。

  庞杂 国际投资协定已超6100个

  “就国际投资政策而言,国际投资体系正处在十字路口。”在前不久联合国贸发会议2011世界投资报告发布会上,贸发会议投资和企业司司长、《世界投资报告》主编詹晓宁说。
  他介绍说,目前,构成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各类国际投资协定总计已达6100多个,过去几年里平均每周至少有3个这样的协定签署,去年就签了170多项,今年还会有很多要签订。“这类协定已经成为各种国际规制制订中数量增长最快的规制。”
  “这些协定都是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里、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之时签订的,有的是政府对政府的,有的是投资者对政府的,还有政府对投资者的,其相互适用性较差,如今已经衍生出很多复杂的投资问题。”詹晓宁担忧地说,许多正在进行的协定谈判和多重争端处理机制以及现存的各种协定,都使得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对政府和投资者而言,已到了庞大复杂而难以运作的地步。但即使这样还需14100个双边协定才能涵盖所有的双边投资关系。比如,全球范围内,双边贸易协定目前已经签署了4000多个,而各国对它们的管理已经十分困难,导致这些协定执行成本非常之高。
  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事务官员梁国勇日前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国际投资体制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三个层面。多边层面进展非常有限,仅涉及争端解决、多边投资担保、WTO框架下的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几个领域,且长期停滞不前。双边层面,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s)数量不断扩大,体系日益庞杂,因此在内容更新、效率提高和一致性的确保等方面面临挑战。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直接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卢进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现在国际上在投资领域发挥作用的主要是双边,还有一部分是区域性的。此外,还有一部分是经贸方面的协定,也带有投资内容。具体到目前这种格局下的投资体系遇到的挑战,卢进勇说,双边与区域的协定规定不同、口径不同、宽严程度和处理问题的原则也不同;旧协定与新签的协定也不同,旧协定主要是投资保护,而新的还涉及投资的保护促进与发展。
  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研究室主任姚枝仲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由于双边投资协定都是两个国家相互之间达成的协定,可以说是量身定做的,而不是对所有国家都一样,所以一方面会有监管困难,另一方面投资也会发生转向,有可能会引起多重目的地的问题。

  改革 建立国际多边投资体制

  有专家认为,为有效管理这些与日俱增的复杂的投资协定,应该在WTO之外再建立一个国际多边投资体制。南开大学泰达学院院长冼国明就对记者说,目前全球遭遇的多边投资框架协议的问题需要一个类似WTO的国际投资管理框架和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
  不过,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迄今为止尚未出现一个全球性的、内容全面的国际公约,调整东道国和投资者关系的国际法律规则主要限于双边层面。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已构成了现行国际投资法律框架的主要支柱。截至目前,总体而言,国际社会为建立一个全面的多边投资体制的努力均已失败告终。
  目前,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投资问题,在诸如争端解决、多边投资担保等领域,多边合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专家表示,多边投资机制的建立从长远来看并非不可能,但在目前多边贸易体制仍面临困境的情况下,建立多边投资体制非常困难。
  为什么投资协定的谈判比贸易的协定谈判更难?卢进勇说,这是因为投资不同于贸易,不仅仅是货物商品的跨境流动,还要深入到其他国家内部去开展经济活动,这就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哪些行业准入、能不能控股、是否享有特殊待遇等等。此外,国际上涌起的投资保护主义潮流也是一个挑战。
  姚枝仲也表示,相比起贸易协定的谈判,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可能会更难,因为有些国家的资本项目不开放,很多国家的资本还不能自由流动。
  “国际投资制度演进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在区域层面,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区域性投资规则的制定与自贸区的发展齐头并进。”梁国勇说。
  关于国际投资体制的发展存在多方面的争论。梁国勇认为,在目前贸易领域多边谈判受阻的情况下,奢谈投资方面多边体制的建立并不现实,因此目前的讨论主要针对投资协定体系如何简化,内容如何完善:包括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的平衡,确保东道国充分的政策空间,确保协定与经济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及如何更好地促进可持续发展等以及双边规则如何与区域层面的演进相协调等具体问题。

  制度 中国应更着眼于“走出去”

  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共签署了249个国际投资协定,其中127个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还有双方所得税优惠协定和少数自贸区协定。专家表示,这是与中国经济和引进外资规模相适应的。
  就中国而言,姚枝仲认为,在目前没有国际多边投资框架的背景下,中国还是要积极签署双边投资协定。不过他同时指出,原来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是为了吸收外资,而现在动机和角度发生了变化,除了吸收外资外,更多是为了支持国内资本“走出去”。
  全国工商联也建议,考虑到我国目前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大多数都是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基于当时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状况签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资,为外商投资提供优惠政策,而对我国“走出去”投资企业的保护内容涉及较少。建议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订,尽快对早已签署的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内容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加大对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保护力度,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卢进勇表示,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要更新原有协定内容,适应时代要求,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扩展签订新的协定,还要在区域性贸易中加入投资的相关内容。此外,还要积极支持准备启动多边投资谈判。
  梁国勇认为,随着海外投资的高速增长,中国对外投资必将在不久的将来超过引进外资;相应的,中国在国际投资制度的构建上也应更多地着眼于对境外投资的促进和保护,特别是着眼于解决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面临非经济障碍以及在发展中国家缺乏有效保护等实际问题。另外,双边投资协定应力求涵盖所有重要投资对象国。
  此外,对复杂的双边投资协定体系进行必要的梳理和优化。随着涵盖内容的完善和更新,有些协定已经重签(2000年至2009年共重签6个协定),另一些协定仍有待重签。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成为签约主体。因此,中欧亟待启动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除了对外资流入的潜在影响外,该协定无疑也将为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投资建立一个制度基础,并产生标杆作用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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