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获悉,石家庄市日前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经费,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同时,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创收,获取的合理利润50%用于职工奖励。 《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经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以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方式解决。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同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将2011年以后(含2011年)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根据门诊人次,通过一般诊疗费的方式,统一核定补助数额,由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集中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此外,《意见》还提出,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各县(市)、区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获得合理收入和利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取的合理利润全部留用,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职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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