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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家具事件”再次将公众的视野聚集到了“假洋品牌”这一问题上,“达芬奇家具事件”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全今天对“进口商品”和“原产地商品”在法律上进行了解析。 业内人士分析,这次“假洋品牌”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从
2002年的“香武仕”音响,到“杰士邦”事件及“欧典地板”,再到今天的“达芬奇”家具,这一波又一波的中国“假洋品牌”事件,暴露出国人在消费思维和选择上有一定的误区。 王建全认为,公众对“进口商品”的理解就是货物在中国境外的某个国家生产制造,然后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第29条规定,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国内生产的货物运进该保税区,再从保税区运出来进入国内市场,就等同于“进口”。“一日游”是合法的。 王建全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
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包括的内容很广泛,它包括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或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简而言之,“原产地商品”是指某种商品是在该国生产制造或者实质性改变是在该国完成的。但律师表示,达芬奇家具通过“一日游”取得进口商品手续的行为,原产地不能标注为中国境外某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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