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不作为 索赔尚无细则可依
2011-07-21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网综合
 
    简单梳理一下可以发现,市场上对券商研究报告的诸多不满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首先,券商研究能力不足,研报预测不准;其次,市场关注分析师能否尽责调研,是否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再次,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研报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涉嫌“老鼠仓”的问题。
  为了规范券商研报,证监会2010年10月出台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针对现下研报中出现的抄袭和作假现象,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针对证券研报乱象的惩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际证券市场在规范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的工作上已经有了相对比较成熟的经验。在当今美英日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里,被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大多已开始在宽泛的证券分析意义上指称参与不同投资决策过程的相关专业人员。相对发达的资本市场使得证券分析师的自律规范也相当严格。在美国,《职业行为道德准则守则》就是一本书,厚达200余页,对证券分析师的方方面面的行为都提出了系统的规范。 证券分析师必须完全遵守,否则将有停牌、吊销资格、处以罚款、送交法律部门等处罚。因此,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发布出偏差研报而对证券公司进行天价罚款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例如近期美国著名券商摩根?基根公司将支付2亿美元,以了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提出有关次贷证券的欺诈指控,而根本原因,是因为他们在制作研报时没能使用合理的算法而导致的证券价值被夸大。
  对于我国近期机构虚假研报致使投资者受损失,律师建议广大受害投资者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著名资本市场维权律师郑名伟表示,目前对于相关案例的索赔依据还只是根据《证券法》中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条文。他指出,机构带有误导性的研报之所以横行市场,监管层的不作为是重要原因。目前监管方面还没有出台关于对机构研报有具体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及责任认定办法,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任何机构因研报不实或带有误导性陈述而受处罚的先例,这助长了机构和研究员的不正之风。
  在郑名伟看来,对于一些在业界人士来说,根本不用太过仔细去调研,粗略一看就知道是烂公司的上市公司,仍然有机构写研报大力推荐等行业乱象,这里面存在猫腻的可能性极大。但如何认定机构在研报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难度很大。而这些问题如何解决,都是今后监管办法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重点方向。同时,他指出,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大监管的执行力度,填补监管执行的空白,这样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经济参考网综合中国证券报、法制网、上海证券报、信息时报、理财周报、新浪财经、证券时报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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