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通知,7月1起我国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自主创新的相关三个文件。有外国机构认为,此举是中国做出的重要让步,但专家指出,政府采购仍然是各国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此举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 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的通知》三个文件。 根据这些文件,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拒付采购资金。如果采购外国产品的,要根据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招标采购单位如果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这些文件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国外企业在某些领域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由此曾引发美国等国家的争议。 今年5月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和自主创新政策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的报告,称中国自主创新政策使美国企业和其他外企在中国市场处于竞争劣势,并形成新的壁垒,危害美国等国家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和出口。 国外报告指责中国自主创新政策并非个案。在此之前,一些外国驻华商会频频发布“白皮书”和“调查报告”,批评中国自主创新政策使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有些甚至不惜渲染在华投资环境恶化论向中国施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认为,政府采购仍然是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这是各国的共识。我国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 今年5月,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曾表示,中国会遵守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承诺。 有分析认为,对于在华投资的欧洲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母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可以参与竞争,而且将会增强外资企业与中国本地公司继续合作的信心。 曹富国指出,政府采购与一国的自主创新是不可分割的,前者是后者的有效促进手段。政府采购有很多促进政府创新的内在机制,这个功能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如何发现、发掘政府采购制度在促进创新方面的功能仍然需要认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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