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查*ST申龙重组方股东 证监会盯上“借壳”突击入股
2011-07-06   作者:徐锐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对于海润光伏股东背景的从严审查,从一个侧面显示出监管部门对突击入股行为的重点核查范围已从IPO公司逐步延伸至拟借壳上市企业。
    作为海润光伏借壳上市的资本运作平台,*ST申龙近日披露,中国证监会今年5月就公司资产重组事宜下达了一次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向证监会提交书面回复意见。而监管部门要求*ST申龙需对外披露的两个问题则均与海润光伏借壳前的突击入股行为有关。
    据了解,*ST申龙去年3月与海润光伏签署资产重组意向协议,后者拟通过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借壳上市。不过,就在该协议签署前后,多家机构及自然人以较低价格对海润光伏实施了数次突击入股。回查*ST申龙此前公布的重组方案,尽管海润光伏已就历次增资、股权转让行为予以了简要介绍,但并不能满足日趋严厉的监管政策要求。在证监会本次的反馈意见中,即要求*ST申龙提供吴艇艇、姜庆堂等13位自然人股东(均通过突击入股方式增资海润光伏)近5年的工作履历,并详细说明上述人员进入海润光伏工作的时点和原因。与此相对比,*ST申龙原方案中仅简要披露了相关人士近5年内职业及职务等。
    证监会对于上述自然人突击入股的从严审查,不仅在于需提供详细的股东背景,其同时还要求*ST申龙说明突击入股海润光伏的11位自然人股东从九润管业处受让股权的理由及定价依据,且是否存在为减免股权转让征税而低价转让和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况。而在*ST申龙对上述问题进行答复后,相关律师、独立财务顾问还需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上,针对广受外界争议的突击入股问题,证监会此前在相关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已作出明确表态,即发行人在提交的上市申报稿中,对突击入股必须做出详细披露,突击入股的时间越短,披露的信息也必须越详细。如今,从证监会给予*ST申龙的反馈意见可以看出,相较于IPO审核中的突击入股行为,借壳上市过程中的突击入股未来也将成为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而这也与证监会此前强调的“借壳上市将执行首次公开发行(IPO)趋同标准”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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