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城市住房改革,涉及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问题。现在职工的工资水平不算高,但大家的消费欲望很高,这就需要引导。住房是最大的消费领域,如在这个领域里,能让群众自己选择,而不是躺在国家身上,则会使消费结构发生变化,还可以促进建筑、建材工业的发展。”
这段摘自1987年5月24日《经济参考报》头版文章《房,房,房!》编者按的文字反映的正是那个时代人民群众对住房日益急迫的呼声。房子,是中国人一生中最重要的问题,至今依旧如此。改革开放的30年间,从土房到盖板房、从木头房到水泥房、从平房到楼房、从福利房到商品房……人民群众住房变迁史讲述的也是中国经济变革与发展的历程。30年来,围绕房子的改革问题也从未间断。
1987年对于住房体制改革来说是特殊的,这一年可谓是住房体制改革的先声。当年的12月,深圳首次以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成为国内最早推进住房改革的城市。
事实上,围绕我国住房体制的改革早在1980年就已拉开序幕。1980年4月,邓小平发表了关于建筑业的地位和住宅政策问题的谈话,对住房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在内的全过程进行了通盘的改革设计。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谈话,揭开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正如“国发[1991]30号”文件指出的那样:“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自从邓小平同志1980年提出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以来,逐步在各地展开”。
1980年至1988年是中国住房体制改革的试点阶段,那一阶段主要是通过出售新旧公房、住房商品化以及租金改革来力图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试拟稿)完成,内容包括总则、住宅建设、住宅所有权、住宅买卖、住宅分配、住宅租赁、住宅拆迁等12章,共111条。但由于当时住房制度改革还在不断深入、新情况不断出现等种种原因,未能出台;同年7月,全面展开全国城镇房屋普查。
1988年至1994年是改革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把向居民个人出售新旧公房作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的基本措施之一,把合理调整公房租金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1988年2月,国务院决定用三、五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把住房制度改革推开;1991年11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进房改。
1994年至1998年住房体制改革进入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第三阶段。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首次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等改革措施。1998年至2003年国家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开始进入住房分配货币化阶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住房供求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房地产价格和投资增长过快的现象,国务院在2003年至2007年间先后颁发了“前国八条”、“后国八条”、“国六条”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调控房地产市场,并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
面对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等一系列问题,2007年起,国家开始进一步强化居民住房保障。如今,住房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中循序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