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亚迪集团下属企业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赵先生发现,公司调整薪酬结构后,虽然每两星期多加班1天,但工资并未增长。依据新的薪酬计算方式,加班时间越长,薪酬中“附加工资”一项的薪水越少。
昨日,已从该公司辞职的赵先生,与原东家对簿公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赵先生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4.6万余元。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
加班越多工资越少
赵先生在庭上称,他于2007年11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某部门技术人员。2008年7月起,被告公司实行大小周轮换制,即每两周有一个周六强制上班,薪酬结构因此调整。调整后的员工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附加工资和加班费组成,而附加工资一项的计算方式,是一个繁琐的计算公式,其中包含十多个字母系数。
赵先生说,根据这个计算公式,加班越多,附加工资一项就越少。实行新的薪酬计算方式后,虽然加班费多了,但附加工资少了,月工资与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时一样多,即周六加班,未获得报酬。同时,平时的“延时加班”也不被计入加班费,而是作为“工作努力度”计入绩效工资指数。
庭上,赵先生介绍,公司的这种薪酬方式终止于2010年3月,公司要求员工在相关协议中承认依据公式发放工资合法。当年7月,他在公司存在克扣工资和加班费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与他出于相同原因辞职的员工有几十人。此后,他决定讨薪。
原告方当庭提交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变更书、工资表、考勤表、工资打卡记录等13项证据,以证明己方观点。
被告
薪资调整合理合法
答辩阶段,被告公司认为,公司并未拖欠原告的工资和加班费,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可以证明已依法支付了原告工资和加班费。
庭上,被告公司介绍,调整目的是为了与比亚迪集团一致,同时,利用新的薪酬制度,区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薪酬与员工绩效挂钩。始于2008年7月的薪酬调整,是基于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已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合同,薪酬结构调整得到了原告的认可,双方不存在争议。
另外,被告公司称,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上“加班费”一项可以证明,公司的确发放了加班费,该加班费是指“双休日加班工资”,不是“延时加班补偿”。
被告方称,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薪酬结构调整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