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和贸易经济研究所29日对外公布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渐进式方案。中新网财经频道获悉,方案核心是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据悉,从第九个五年计划制定并启动开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便成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迄今,已经跨越四个五年规(计)划。但是,在种种因素的制约下,这一改革目标始终停留于研究层面,而未获多少实质性进展。
社科院表示,鉴于当前中国收入分配领域矛盾的解决或者缓解已经不容再拖;牵涉个人所得税的几乎所有的问题或矛盾,都须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如何尽快地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让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落户”中国,已成为迫在眉睫之举。
在此背景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经过历时两年多时间的调研,在全面而系统地总结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经验以及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设计完成了一套实施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渐进式方案,简称“财贸所方案”。
其基本思路是,以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的约束和未来发展为前提,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为参照系,立足中国具体国情,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以相对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综合制因素,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此为基础,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不断完善,通过保持初始改革方案的可拓展性,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过渡。
为避免因所谓征管条件不到位导致的阻碍,渐进式改革初始方案的核心,是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本方案的最大优点在于,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的利用既有制度框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在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具有较好的可拓展性。
另一方面,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逐步完善,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的过渡。其主要内容包括:(1)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适用自行申报综合计征纳税人的数量将逐步增加,由此可以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适用范围的稳定扩张;(2)随着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逐步调整扩大纳入综合范围的所得项目,同时兼顾效率损失和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3)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同时着力避免税制的复杂化以控制征管成本;(4)适时调整分类计征所得项目与综合计征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使两者更好地衔接并使税负分布更为公平。
他们期望,这一方案,能够有助于深化当前围绕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的讨论,能够切实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