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保荐机构必须现场尽职调查
2011-06-22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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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21日公布了《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证监会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必须进行现场尽职调查。
  今年以来,由于新股的大面积破发以及首例中止发行的出现,市场对于保荐人的议论不绝于耳,再加上部分企业尤其是创业板企业在上市后的短时间内即出现了业绩变脸的情况,保荐机构的诚信正在遭到市场的普遍质疑。
  针对上述情况,《指引》明确了保荐人在白建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发行审核、定价与销售、上市保荐、持续督导等各阶段的制度建设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
  在立项阶段,《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在遴选项目时应当坚持择优的原则,从源头上提高保荐项目质量;在尽职调查阶段,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和揭示保荐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现场尽职调查是保荐代表人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和义务的必备工作内容;在内核阶段,保荐机构应当设立内核小组,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当对内核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在发行审核阶段,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保荐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在发行和承销阶段,保荐代表人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涉研究部门分析员对发行人投资价值的独立分析和判断。分析员的薪酬不得与保荐业务部门的收益挂钩。
  此外,《指引》还要求保荐机构建立保荐业务信息保密和信息隔离制度,要求确保保荐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间的信息隔离,有效控制内幕交易风险和泄露发行人商业秘密导致的相关风险。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上市辅导到企业的IPO,再加上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为一体,保荐人全程参与了企业上市的过程,因此其行为是否规范,对于一级市场的公平性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他表示,由于承销的利益十分可观,一些保荐人往往会将利益追求置于职业操守之前,帮助企业包装甚至是引导发行人造假上市,以达到企业成功上市之后能够获取巨额的承销利益,而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最终却要让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来承担,这是十分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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