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