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有的保障房出售后,是否还可以再申请一套保障房?针对部分区县在保障房资格审核中遇到的此类问题,市住建委18日做出批复明确规定:市民如果将已有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卖了,将不得再重新申请保障房;如果将其他住房出售,也必须在办理过户手续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保障房。 市住建委表示,根据北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的现行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适房或购买1套限价房;且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昨天市住建委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家庭如果将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上市出售,就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房等保障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市民家庭如果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等之外的其他住房后,想申请保障性住房,则必须要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3年后,方可申请。而且原房屋出售房款要按合同交易价格核定为家庭资产,但可扣除申请家庭合理的还贷、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及租房、看病等相关费用。 此外,昨天市住建委还明确,有赠予住房行为的家庭,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3年后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面积也要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也就是说,如果某市民把房子赠予了亲友,必须要在办理过户手续满3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且原来赠予他人的房屋面积也要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家庭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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