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欧美等汽车产业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汽车报废行业尚有很大差距。这些发达国家在汽车回收业上已有了几十年发展历史,在法律法规、市场机制,以及资金保障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
美国:市场化机制
作为长期处于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的国家,美国是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进行回收利用的。废旧汽车作为残值较高的废弃物,目前全美共有12000多家报废汽车拆解企业、20000多家零部件再制造企业。2009年美国废旧物资回收再制造产业规模突破2000亿美元,汽车行业占了三分之一,这些数据都说明美国的市场化机制是比较成功的。
同时,美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国家级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规,但美国环境保护以及产品连带责任的法规相当完备,严格限制了报废汽车废料的填埋。美国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供应商、零售商和其他参与公众都被要求对汽车产品所造成的损失负相应法律责任。2007年在美国福特、通用、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公司的带领下,美国汽车行业制订了《未来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指南》,明确了美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要在2020年达到95%的目标。
日本:谁使用谁付费
之前日本的废旧汽车零部件也是到处乱放,到90年代,这一问题才逐渐引起日本全国上下的重视。日本2002年颁布了《汽车再利用法》,为日本报废汽车的再循环利用提供了法律保证。
日本汽车消费者需要交纳回收利用费,包括汽车破碎残渣、安全气囊费、氟利昂处理费、资金管理费和信息管理费。消费者需在购买时或者在年检时交纳上述费用,不交费不能通过年检。汽车回收再利用促进中心受国家委托征收回收再利用费,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运用,直到报废汽车得以回收利用为止。
德国:完备的政策法规
德国主要依托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机构来对汽车报废进行管理。1996年通过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法》规定,无法通过检查的车辆或维修费用超过车辆自身价值的车辆必须进行报废处理。2002年《废旧车辆处理法规》生效,除明确规定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适用范围外,还对车主的委托义务、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回收义务、拆解厂的资质认证和回收利用率等做了明确规定。
在德国,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有义务从最后一位车主手中将其生产或经销的车辆回收。同时,汽车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和处理商须共同保证,平均每辆车重量至少85%的部分要被利用起来,80%要作为材料利用起来或作为汽车零部件再利用。另外,法律规定车主必须将报废车辆委托给合法的汽车回收站或拆解厂进行报废处理,违者将被处以最高达数万欧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