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3月29日首发过会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压缩机”)涉嫌隐匿环境污染事件(详见《经济参考报》6月10日刊发的《开山压缩机涉嫌隐匿环境污染事件》)的后续调查中,记者通过查阅其《招股说明书》并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人士确认,开山压缩机违反了浙江省关于拟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并不具备上市资格。
开山压缩机《招股说明书》中称:“……根据衢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1月出具的证明文件,开山压缩机、开山凯文螺杆、开山压力容器和开山铸造近三年以来没有收到任何环保投诉,也未因环保方面的原因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但是,除以上表述之外,《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关于“环保核查”的任何信息。
然而,对于对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问题,国家环保部和浙江省环保厅都先后出台了约束性文件。
2008年6月24日,国家环保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该通知明确了环保核查的对象为火电、钢铁、化工等14个行业大类的61个子类别行业。
2008年9月2日,当时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要求和程序的通知》(浙环函[2008]249号)。《通知》明确指出:“我局对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实行分类管理。”
浙江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具体负责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丁兴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根据浙环函〔2008〕249号文件,浙江省所有拟上市公司都必须在通过省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后才能上市,衢州市环保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具备“环保核查”的法律效力,因此开山压缩机未经环保核查属于违规行为。至于开山压缩机是否属于14类重污染行业以及是否还需要经过国家环保部的环保核查,丁兴表示,尚需对该企业进行进一步调查和了解。
对于开山压缩机未经浙江省环保厅环保核查的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试图联系开山压缩机董秘杨建军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联系人罗璞,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6月14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又将开山压缩机未经环保核查的情况向浙江证监局作了反映。浙江证监局办公室一位名为王东海的负责人表示,针对记者反映的情况他们将再去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