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5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将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另外,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监会称,自2008年起,证监会就已经率先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开始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09年12月,证监会专门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施行情况召开了专题会并选择性地扩大试点辖区。2010年7月,证监会要求各辖区全面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截至目前各辖区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均已建立登记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规定》将从源头加强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避免其中的监管真空地带。“一直以来,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界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但由于始终未能建立起登记制度,导致了知情人长期游离于监管制度之外。”刘俊海认为,此次《规定》的出台,总体上来说属于基础性监管工程,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话,将有利于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也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查办有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