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3年,涉案金额近亿元,牵扯到中石油和四川圣达焦化的离奇纠纷案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广受关注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和四川圣达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圣达焦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圣达焦化)的油料款官司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证据不充分,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败诉,中石油近亿元油料款或难索回,中石油方面称肯定会上诉。
收货单位大多显示是加油站
2005年2月22日,星期二。
这一天,圣达焦化和四川圣达水电有限公司、四川圣达化工有限公司一起向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发出使用0#柴油的申请。
双方的合作迅速展开,不过油品去向却有些蹊跷。
根据法院调查,2005年2月至同年9月,万一奇、邹松、万永仪等人向中石油所属的油库发出传真或派车单(万永仪仅于2005年2月22日发过一份传真),派车单上有运油车辆或提货人的明细,油库根据这些信息做配送单。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油品的配送单上的收货单位大都显示是夹江、乐山、峨眉山、沙湾、五通、井研、沐川等地的众多加油站,也有的配送单上的收货单位栏内注明为圣达焦化。从2005年2月至2006年10月,上述所提的油料包括0#柴油、5#柴油、90#汽油、93#汽油等油品。
这些油品提出后,圣达焦化先后付给中石油方面油款约925.85万元。
时至2008年10月倒数第二天,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向法院起诉,两个月后,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拿出乐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9月做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往来单据,证明向圣达焦化提供了价值上亿元的两万多吨油品。
焦点万永仪
中石油是否向被告提供了22493.071吨油料,圣达焦化是否还欠原告油款?
综合法院的观点来看,万永仪扮演了重要角色,作为圣达焦化的代理人,他当时还是中石油的工作人员,万永仪在通知发运油料或开具单据时具有双重身份,其行为具有双方代理特征,根据民法原理属无效代理行为,不能产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同时,万永仪的受委托身份根据上述委托仅限
“0#柴油”,但中石油此诉讼涉及的供油还有5#柴油、90#汽油、93#汽油等油品。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传真或派车单基本上是万一奇和邹松所发出,然而根据目前公开的证据显示,他们和圣达焦化并无委托代理关系。
《每日经济新闻》曾做报道,因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6年有期徒刑的万永仪,亦与2006年4月2日在四川眉山发生的“4?2”枪案主犯之一王玲在非法经营0#柴油上有牵连。
法院同时认为,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提供的单据都没有圣达焦化的签字盖章,这也就不能证明油是圣达焦化提走的。
另外,来自法院的信息还显示,2008年底最后一天,当时中石油方面向圣达焦化曾发出《往来款项确认函》,认可截止当日,尚欠中石油往来款合计13616.76元,这说明中石油方面在起诉前自认圣达焦化并不差欠其油料款。
所以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向被告提供了22493.071吨油料,被告尚欠油款94072847.53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