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就计算机字库的法律问题,在北京举行了两次知识产权界的研讨会,4月17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组织的一次,5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的一次,有数十位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对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尤其是字库中的单字有没有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大家的观点、看法有明显的不同,甚至明显有保护派、不保护派两种意见。观点比较鲜明、理由比较清晰的,有以下的专家、学者:
■陶鑫
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字体可以分四类:第一类是已经没有著作权的传统字体,例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第二类是在第一类字体基础上稍加改进,但其改进没有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第三类是在第一类字体基础上改进很大,其改进已经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第四类是前不见来者的高度独创性的字体,例如方正倩体和徐静蕾的“静蕾体”。第一、第二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第三、第四类具备独创性的字体中具备独创性的那部分单字享有著作权,对其商业性使用依法当然可以合理收费。
■张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字库、字体及单字的著作权保护,我认为它不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首先,法律没有说它们不属于应该受保护的,所以它们都应该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当你去了解字库的创作过程的时候,你一定会了解它是一个创作过程而不是简单的制作工作。倩体作为一种独创性的字体,不是传统的黑体和楷体,可能它借鉴了其他字体,但不能认为借鉴而创作的东西就没有独创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市场经济的需求,市场有这种需求,就应该找一种制度如何保护好,而不应该不保护。我个人认为字体无论是作为单字,还是作为一个软件,都应该得到保护。否则,就可能把这个产业扼杀了。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在利用公有领域的资源如隶书、楷书等基础上开发的字体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但是在这个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创作性的劳动,现在还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和计算机软件设计,最后产生特殊的字体,形成了一种可以获得专有保护的智力成果。在汉字基础上形成特有的字体,如果说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对国家特定产业,特别涉及到文化创意产业,包括相关的高科技产业,可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如果不给予保护,就没法保护创新。 方正公司对“飘柔”倩体美术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宝洁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没有付费,这就是侵权行为。宝洁公司为什么用倩体“飘柔”?宝洁公司使用倩体“飘柔”两字的重点不是文字本身的含义,更重要是侧重于审美,因此,字体应属于美术作品保护的范畴。
■袁真富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单字应该依法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飘柔”这两个倩体字就是应当依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的首要功能是审美涵义,而不是传情达意,属于“表形不表意”。使用倩体“飘柔”这两个字,目的是美感提升与审美价值,如果仅仅在于文字的传情达意,有的是不用花钱的黑、楷、宋、仿等字体单字。所以,具独创性的字体单字属于有审美价值的美术作品,不是传情达意的文字作品。
■张玉瑞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字库整体具有版权,但是不好说单字具有著作权。字体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创作字体,创作字体本身是可以有版权的。下一个层次是字体工具,从活字印刷开始到现在的计算机软件,字体工具是有版权的。但是,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安娜法》到现在300多年了,单字都没有版权,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没有人要过钱。这就是创作字体、字体工具和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的不同。根据国际公约,字体的权利保护到造字工具,在铅字时代,维也纳公约给字体的权利是造字工具,这是确定的。英国版权法规定,字体的权利不妨碍用造字工具正常的打印印刷结果。创作字体是有版权的,字体工具是有版权的,但是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没有版权,对此世界各国都没有第二答案。
■周林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明文保护通用字体,比如美国版权法明文禁止给予版权保护,理由就是文字是一种传情达意的工具,不允许任何人垄断。维也纳保护字体公约也只规定保护造字工具。 讲到创作回报问题,字体行业有什么创作回报?两类。一类是设计人,你跟字库制造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你和它谈判;另外一个要求回报的就是字库制造商,从制造商的角度,它在这个字体创造上没有贡献,它的回报应该只是销售它制造的产品。在销售字库的时候,软件是有回报的。对于字体拒绝保护。
■许超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 字体构不构成美术作品?我认为,著作权法里没有列、没有说,我觉得不保护,因为字体就是一个工业产品。英国版权法第54条保护,也就是当作工业版权。54条关于字体还规定“排版、铸字、印刷的过程”不构成版权。字体的版权和美术作品不可相提并论。在计算机出现以前,所谓保护就是防止人家做相同的字模,不管你是拿我的字模去翻做还是把我的字拿过去仿造都不行,如果做出来就是侵权。至于人家买了你的字模去印报纸、印广告,那跟你没关系。
■金武卫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处长 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是否保护字库中单字,怎么理解。在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一般原则是不禁止就有权,但是就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权而言恰恰相反,如果不规定应该认定无权。维也纳关于字体保护的公约,保护的实质就是把字体作为一个造字工具来保护,即保护其功能性,也就是在使用造字工具的时候不能侵权,而用造字工具制作出来的产品没有任何版权,说白了,只是保护字库工具的功能性。英国版权法规定,作为造字工具造出来的副产品,基本是不给予版权保护的。我理解是,哪怕是你使用的造字工具本身有侵权行为,但是你造出来的文档并不构成侵权。目前他们的保护也就保护到不能把别人的造字工具拿来作自己的造字工具,保护的基础更多的是在保护功能性,保护的方式要么是工业产权的保护,要么是特别版权的保护。根据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把它判定为美术作品是有差距的。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字库、字形是一个互为规定、整齐划一、统一协调、一切都在限定的规划中生成的汉字实用工具。所以我觉得,既然叫字库,顾名思义,它就是一个工具箱,字就是工具,工具箱不是作品,单个的字也不是作品。英国作家罗琳,因为她是创造,谁复制她的作品她就收钱。但扛麻袋的,再辛苦,他只是普通劳动,拿了一次钱就不应再给第二次钱,这就是劳动和创造的区别。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于字库的价值实现方式,商家自己已经做出了一种选择,就是把它当作模具,来实现模具的价值。这个字形和别的不一样,有区别,这个区别的商业意义何在?就是导致人们选择你这个字库而不选择那个字库。当他买你这个字库的时候,你这个模具的价值就已经实现了,你的意义也就在这儿。假如你认为你这个字是一个书法作品的话,就不应该采取这种工具模式,你可以直接打成字帖去卖。你选择了一个工具模式的方式去卖,但又要求字帖似的保护,这是不客观的。如果允许这样的抽版税的方式的话,就会导致一个小的独创性,它的权利却很大,很小的利益可以去控制很大的利益。这就非常容易导致滥用,因为非常容易以行使著作权之名去侵犯其他的价值。假如要保护字库的话,它的保护只能够限于对造字工具即字库的保护,而不能够延及到字库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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