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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标准化建设渐成业界关注焦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更是鲜明地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将围绕既定目标与任务,着力推进8项工作,其中就包括推动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标准化管理。
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认为,意识到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重要性的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面临诸多问题,需从法律法规完善、执行、监管等诸多环节,保证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的有效开展。
政府采购力推标准化建设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总会计师王绍双在一次研讨会上表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是基于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主要特点和主要任务而提出的一种发展思路,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对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前瞻意义和实践影响。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标准化建设不仅是解决政府采购制度运行中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那么,标准化建设应涵盖哪些方面呢?对此,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了分析。“政府采购的标准化建设包括很多具体的内容,不是简单的统一规范所能概括的,包括政府采购的控制标准、审批标准、操作标准、评价标准以及纠纷处理标准等诸多方面。”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在第2号指南中提出的定义,“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订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的规则、原则或者特性。可以看出,“标准”具有权威性、公共性、重复性、规范性等特点。在他看来,在政府采购中,“标准化”可以分为4方面的含义:采购原则的标准化、采购制度的标准化、采购程序及文件的标准化以及采购对象的标准化。
“目前财政部门所着力推动的工作,我理解主要是最后两个,即采购程序及文件的标准化和采购对象的标准化。”赵勇说。
仅就政府采购程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而言,他认为应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程序、投诉处理等的规范化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采购程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应包括:动态的标准化即政府采购运行过程中监管标准化,静态文本制作和法律文件的标准化以及执行机构内部治理的标准化。
标准化建设尚面临诸多挑战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上存在一定缺陷,再加上执行操作的不规范以及监督机制的缺失,进行标准化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徐焕东表示,进行政府采购的标准化建设,首先要认清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必须承认政府采购行为中存在诸多不规范和不标准的地方。比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各种审批,审批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再如,我国目前对于政府采购的规范确定,最主要的是集中采购目录,那制订这个目录的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这里都存在标准化管理的问题。
据徐焕东介绍,美国在政府采购问题上强调采购的标准化作业,主要体现在流程和程序上。我国也对政府采购设立了规范和流程,但比较笼统。比如,规定政府采购价格不能高于市场平均价,但这个市场平均价是零售平均价、批发平均价,还是出厂平均价,并没有明确严格的界定。
在他看来,进行政府采购的标准化建设,首先要明确几个问题,一是政府采购的标准究竟由谁来制定,是由立法机关设立标准,还是由监督管理者设立标准;二是标准口径如何制定,应该制定全国统一标准,还是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地方标准;三是保证政府采购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果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本身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四是如何保障采购标准得到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否则再好的标准也无济于事。
“如果没有明确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的主体,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缺乏相关监督机制和惩处措施,政府采购的标准化建设只能是空谈。”徐焕东说。
实现标准化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徐焕东看来,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利益相关方的博弈以及评判不一带来的非议等因素,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确实很难,因此标准化的推行需要从国家层面予以推进。
具体而言,在采购程序及文件的标准化方面,赵勇建议,应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协调和实施来实现。王绍双在上述研讨会上也表示,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与财政各项改革的协同配合。
不仅如此,采购对象的技术规格设置不合理,可能会妨碍竞争,进而影响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那么如何合理地设定采购配置呢?赵勇介绍说,一般而言有三种方法: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专家论证以及向市场要标准。
“结合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个人推荐第三种方法。”赵勇说,美国上世纪80年代初“天价采购”丑闻的不断爆发,其中最有名的是国防采购中出现的436美元的锤子、7600美元的咖啡机和110美元的二极管。这类丑闻导致公众对公共采购的信心急剧下降。随后组建的帕卡德委员会,对美国国防采购的管理职能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梳理。帕卡德委员会的报告以及1990年成立的立法建议组的报告都强调了“商品化”的重要意义,认为在政府采购中无论中间产品还是最终产品,都应尽量采购市场中的现有商品。
此外,监管也是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刘俊海教授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涉及的主体当事人较多,政府采购标准化的推行就是要各方当事人都能够依据自己的职责和所扮演的角色,拥有各自在制度执行中共同的话语权。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采购标准化的制定以及落实都需要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协作与参与。在多方主体中当然会有主次之分,也就是需要有牵头人,监管部门应该要承担起这个重任,而且在标准化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监管部门将大有可为。
“由于目前的部门、地方利益格局,加上政府采购本身的复杂性,可以说,在我国实现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应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徐焕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