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于5月下旬向各设区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转发了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分工、行政问责等5个方面的文件。这一系列政策将进一步完善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体系,为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了强力保障。 由河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起草的《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按照“简化规范、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优质便捷的要求,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严格依法审批,下放项目管理、项目审核、规划实施、环评审批权限,简化用地办理手续。并明确有关行政服务中心要无偿为项目单位代办审批手续。 由河北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起草的《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补资金按照“快的多补,慢的少补,逾期不补”的原则,每月核拨一次。对未按时开工、工作进展慢的项目降低其补助标准。省补资金中设立3000万元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资金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工作经费。 由河北省住建厅起草的《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具体地块。《意见》对项目布局提出明确要求:“凡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的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意见》还提出,要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做到户型多、功能全、配套齐,实行全装修,在较小空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并指出,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由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如何确保土地供应、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费减免、强力推进配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等,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以确保实现全省建设责任目标。 由河北省监察厅起草的《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对各级、各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由于故意和过失,不履行(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或不正确履行(包括无法定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职责,严重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接受问责。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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