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不期而遇的官司,击中了张大中。
5月30日,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茂向本报记者确认,因合作协议纠纷,他的委托人胡懂志,已经于上周五(5月27日),将原大中电器创始人、国美电器现任董事会主席张大中,作为被告人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
胡懂志起诉张大中事由是,1987年其与张大中签订的一份《张大中与胡董(懂)志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胡董(懂)志投资人民币三千元”,并“维护大中电器的正常经济利益”;“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百分之十五于(予)胡董(懂)志”,“利润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发放”。
胡懂志认为,张大中并未在后来的经营中履行上述协议,他作为张大中最早的合伙人,应该以出资人身份享有股东权益。
起诉书显示,胡懂志向一中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是张大中,第二被告人是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胡懂志要求,张大中向其支付(部分)合作利润7000万元。
目前焦点在于,这三千元是借款还是投资?若为借款,在过去20余年间,张大中已对其给予了数十万回报,当无拖欠。但若是投资,则胡懂志将享有股东权益。
张大中现任国美电器董事长。
张成茂称,上述事件被告方主要是张大中本人,以及其创立并已经出售的大中电器,基本不会涉及国美电器集团。国美电器称,不对事件发表任何看法。
胡懂志是谁
“我说你不是要成立公司嘛,就把大中电器公司15%给我吧。”
1987年的3000元价值几何?胡懂志称,当时,张大中和他两人吃一顿早餐共需0.17元。
“上法庭,我心里也挺难受。我跟大中大哥,从认识到现在,都快30年了。”胡懂志说。
按照胡懂志的叙述,1982年从工厂辞职的张大中,开始从事一些家电贸易相关的个体商业。1985年,他参与张大中主要实体大中电器修理部的工作。
胡懂志介绍,1986年,作为首钢集团技工的胡懂志,从一个自日本归国的朋友处得知做家庭音响赚钱,便建议张大中跟他一起生产音箱。“做音箱是我琢磨出来的主意,张大中也觉得前景很好,1987年初试做销路特好,于是,张大中决定办音箱厂。”
张大中缺乏办厂资金,于是,张大中便向胡懂志借款3000元。“签协议是我的提议,大中提出音箱厂30%的股份给我,我没要,我说你不是要成立公司嘛,就把大中电器公司15%给我吧。”
音箱厂建成后,胡懂志称,当时,张大中共拥有两部分业务,一个是做电器贸易的商店,一个是音箱厂。其中,音箱厂中,张大中出资7000元,胡懂志出资3000元。1987年,音箱厂建成后当年实现营业收入9万元,胡懂志当时月工资150元。
1989年,随着业务的扩大,“北京市海淀区大中电器有限公司”通过工
商注册。不过,在该公司内,胡懂志并非是股东,“股东基本都是张大中的亲戚”。
对于为何并未成为上述公司股东,胡懂志称,“当时,国家经济政策并不明朗,家电零售和贸易,在当时,仍是被当做"倒买倒卖"看待,因此,我和张大中约定,我在音箱厂任厂长,他主要从事家电的贸易和零售生意。这样两厢会有一个照应”。
目前该音箱厂仍存在,名为“金中科贸”。随着国家商业政策放开,大中电器逐渐壮大,2007年以36.5亿元卖给了国美电器。2008年,张大中将上述音箱厂易手。
兄弟阋墙
“目前我仅交得起7000万元的诉讼费用,因此,就申请了这个标的。”
胡懂志承认,在过去20余年间,张大中以过节礼金等各种形式,对其给予了数十万的回报,并且,“也解决了我的部分家属的工作”。不过,“当时,由于国家并未有《公司法》,我实际上作为公司的创始股东,本该享受股东权益”。
为何此时起诉张大中?胡懂志称,“大中一直说我是"永不会跟他计较的人",但是,创业至今这么多年来,大中仅是逢年过节会给我点慰问费,让我感觉是在施舍,而不是在对待一个最初的合伙人”。
胡懂志说,“4月份,我跟张大中提出需要买房,问他可不可以资助,被他拒绝。事情后来捅到媒体上,没想到张大中5月停了我跟我女儿的"幸福基金",这让我感到寒心。”
5月15日,是大中电器设立的“幸福基金”(大中电器出售给国美电器时,为工龄在7年以上的大中老员工设立)发放的日子,胡懂志发现,自己这个月1500元的幸福基金没有到账,同时,女儿的幸福基金也断供了。
胡懂志由此决定将张大中告上法庭。
对此,张大中特别助理称,“对于此事进展,目前不发表任何评论。”不过,4月21日,北京大中投资有限公司人员表态称,“当时那3000元只借了三个月,租的厂子被收回去了,音箱厂一拍两散,就把钱还上了。”胡懂志手上的那份合作协议原件,“因为是好朋友,没把这个条要回来”。
胡懂志称,“我们当时订立的那个协议是股东投资协议,我在公司的利润中是要分红的,即使当成是借款,当时那钱真是还了,以张大中的聪明,不会留着这个条子”。
对于为何诉讼的标的设为7000万元,胡懂志称,2007年,大中电器以36.5亿元出售,很难计算当时的15%今天价值多少钱,如果按照36.5亿元的卖价计算,这笔收益高达5.475亿元。不过,“目前我仅交得起7000万元的诉讼费用,因此,就申请了这个标的。”
投资还是借款
3000元款项的定性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借款性质,一种是股东投资性质
一方称“借款已还清”,一方则否认。3000元款项的性质成了法律层面判定的关键。
胡懂志提供的双方签订协议全文如下:
大中电器与芦林木器厂合作开发音箱生产,由胡懂志投资叁仟元,并担负协调两单位经济往来正常进行。维护大中电器正常经济利益,两单位合作过程圆满,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15%于胡懂志。利润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发放,可于前期优先发展生产。如果合作失败,大中电器将在3至6个月内如数退回胡懂志的投资。
胡懂志代理律师张成茂称,在当时(1987年),公司法律不健全的背景之下,这种协议之下,3000元款项的定性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借款性质,一种是股东投资性质。
张成茂认为,依据对“两单位合作过程圆满,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15%于胡懂志”等条款约定,3000元款项应属于股东投资行为,由此,胡懂志应该享有股东权益,并应该依法追究相关合法权益。
北京市一中院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确认,按照法院的工作流程,该起诉书递交7日(工作日)后,法院会对此案件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即下周一(6月6日)之前,该案是否被受理会有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