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被银行通知有欠款,而她本人表示从未申办过信用卡,银行不得已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此案现已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
原告某银行诉称,李女士于2009年5月12日在原告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开卡消费,但没有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偿还欠款。
而被告李女士与法院联系称自己从未办过该银行的信用卡,合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表上的信息也不是本人写的。但信用卡申请手续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本人的。
李女士回忆称自己没有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他人,但是曾经为找人代办某些手续时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过他人,可能是他人盗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信用卡。李女士已经申请对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的签字进行鉴定。
身份证是个人身份的证明,在很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需要保存好,以防被他人盗用。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