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日前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和存量住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根据《实施细则》,商品房经营者在完成房价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后,应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所确定的销售面积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项目、内容、价格应与申报登记的相一致。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需调整价格或明码标价内容变动时,应重新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监制。 贵州省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预售许可证、容积率、绿化率、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实施细则》还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对已销售的房源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同时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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