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美日邻苯二酚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2011-05-26   作者:孙韶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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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于2006年5月22日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2011年3月21日,商务部收到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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