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非常重视,具有一套科学且受到国际尊重的食品安全体系,其中的食品召回制度,具备从触发、调查、决策、召回到事后跟进等一系列成熟的做法,确保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值得我国借鉴。
食品被疑污染触发召回机制
前不久,加拿大东部几个省份出现一起大肠杆菌感染案例,14名消费者患病,其中1人死亡。经调查,怀疑他们是食用了魁北克省一家企业从美国进口的一批核桃所致。
事发后,该企业立即将可能受到污染的所有核桃产品从已知的销售区域全部召回。同时,食品检验局发布健康危害警报,列明产品种类、品名、品牌、包装规格、批次、保质期、出售日期、经销商、零售店等信息,向消费者说明了大肠杆菌感染可能引起的各种病症和严重情况下可能致死的后果,并公布了信息咨询电话等。
随着调查进一步深入,负责流行病学分析的加拿大公共卫生局,在检测中并未发现这些产品对大肠杆菌呈阳性反应,不能确定核桃是致病的唯一病原,但食品检验局仍将可疑核桃全部召回,且在第一个警报发布后的几天时间内又连续发布两个警报,扩大召回的地域范围。
食品召回程序严密细致
这只是加拿大众多食品召回中的一个案例。通常来讲,加拿大每年要发布约350个食品召回令,其食品召回程序有着较为严密的流程,主要分为触发、调查、决策、响应和跟进五个环节,其涉及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有效保障了加拿大的食品安全。
触发环节。公共卫生官员的报告、消费者投诉、公司自发检测、国际报告,以及食品检验局的常规调查和测试等都可能触发召回程序。
例如,如果消费者认为一种食品产品具有健康和安全风险,或在消费食品后有任何不良反应,就可向食品检验局报告。如果食品检验局认为必要,就会展开调查。同时,食品检验局会在网站上公开联系电话,便于消费者投诉。
调查环节。食品检验局使用大量调查工具,包括查看记录、观察业务行为、分析产品,以及联系供应商和设备制造商等,对从分销零售到生产或加工设施进行详细的追踪,确定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危害,并确定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为风险评估以及制定适宜的风险管理战略提供基础。这种调查食品检验局每年要进行约3000宗。
决策环节。如果确定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检验局将根据卫生部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如果没有标准存在,食品检验局会要求卫生部进行健康风险评估,根据评估食品检验局将决定是否有必要将食品召回。
如果确需召回,则会根据风险级别确定召回级别。加拿大的食品召回通常分为三级。一级是指消费或接触一种食品可能导致严重或威胁生命的不良健康后果,或食源性疫情爆发的可能性很高;二级是指消费或接触一种食品可能导致暂时或不威胁生命的不良健康后果;三级是指消费或接触一种食品可能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健康后果。
响应环节。如果确定需要进行一级召回,则需发布新闻公报,将情况告知公众和媒体,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网站将刊载新闻公报。
食品检验局官员在回答《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时说:“召回通常在收到卫生部的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后的几小时后即发布。调查期间,食品检验局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工作,以保证调查尽快得出结果。”
跟进环节。食品检验局官员将进行有效检查,以证实需要召回产品的公司已经有效召回产品。
食品检验局官员表示:“公司要保证被召回产品不会再次进入市场。因此,他们必须确定被召回产品当前所处的具体地点和数量,识别和隔离这些产品,避免传播,保证这些产品得到正确处置。根据产品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及其危害,产品生产可能被叫停,直到查明原因,问题得到解决,生产才可以恢复。”
法律体系为召回提供制度保障
加拿大在食品安全方面有着较为严格完备的法律法规。
首先,所有在加拿大销售的食品都必须符合《食品和药物法》和《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以及相关条例的规定。政府对食品的进口、携带入境,以及家庭食品企业的相关要求都有具体规定。食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和规定。
其次,加拿大卫生部负责制定有关在销售食品安全和营养治疗方面的政策和标准。食品检验局则负责卫生部制定的这些政策和标准的执行,以及食品召回的实施。
根据法律,食品检验局要求相关公司一旦怀疑所销售、分销或进口的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严重风险,就立即通知食品检验局。具体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包装规格、受影响产品批号,接到投诉的详细内容和报告的患病情况,产品的分销情况,如日期,商标,进口货分销产品总量,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食品检验局还会在网站上公布分销商、进口商、制造商或零售商召回指南,为这些企业如何召回产品提供指导。
在较为严密的法律法规下,加拿大食品制造商会使用多种控制方法保证产品安全,如果厂家认为食品安全危害是由自身因素造成的,一般会提前采取措施以避免被动,召回也通常是自愿的。如果某家公司故意隐瞒产品存在的问题,不愿自愿召回产品,农业部长可以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命令这家公司召回相关产品。任何人如果违反召回令就构成犯罪,可被处以5万加元以下罚款,或处于6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