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东方电热即将登陆创业板,发行价25.88元,其31.19倍发行市盈率为创业板历史最低。
其招股书显示,东方电热仅用两年时间,净利润就翻了10倍,主要因其子公司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下称“镇江东方”)对上市公司的利润贡献于2009年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市场质疑其或有为冲刺IPO而“粉饰”之嫌。
一位熟悉情况的内部人士对本报表示,该公司2011年4月1日过会,其实已经被拖延了,早在2010年3月,公司就上报了材料,恰恰是因为镇江东方合并报表的问题,耽误了审核时间。该人士还表示,公司之所以业绩大增,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在近两年新开发了太阳能客户。
蹊跷的合并报表
2009年和2010年,镇江东方分别实现净利2932.96万元和3909.79万元,为东方电热贡献的净利占比分别达33.73%和27.54%。而在2008年,镇江东方却未纳入当年净利仅为919万元的东方电热的合并报表中。
事实上,自2003年成立时,镇江东方便是东方电热的控股子公司。
2003年,东方电热的客户美国EDS公司拟将部分电加热产品业务转移到中国,于当年7月23日,与东方制冷(东方电热的前身)合资创立镇江东方,注册资本为218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出资163.5万美元,控股75%。
2005年,合作破裂,东方制冷决定在香港设立公司再投资回镇江东方以保住该公司有外资背景之“壳”。东方电热董事长谭荣生委托其姐姐谭龙英的女婿毛国前在香港设立公司(信托协议)。2006年8月,毛国前与谭氏家族的其他成员在香港斥资200万美元注册金山实业。
台湾人应安福出资167.99万美元,与金山实业共同委托采安公司投资镇江东方,采安公司成为镇江东方的名义股东,镇江东方的注册资本变更为367.99万美元。2009年,采安公司又分别以200万美元和167.99万的原始出资额转让给东方制冷和应安福。
但2008年时,镇江东方对东方热电的净利贡献却是0元,且于当年为此而计提了888.5万元的坏账准备。
上述内部人士表示,2010年3月,东方热电向证监会上报的招股书,是将镇江东方纳入合并报表的,东方电热在2008年的净利润是1400多万元,而非目前招股书中的900多万元,“由于2008年镇江东方尚处于委托投资期间,此时就将镇江东方合并报表财务处理有不够谨慎的“嫌疑”,镇江东方应该在规范了委托投资后再进行合并报表。为此,公司修改了招股书,将镇江东方自委托投资规范完成后即2009年纳入合并报表,也就是投资者目前所见的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报表。”
但对于东方电热在2009、2010年间业绩爆增,该人士表示:“是因近两年光伏行业形势大好,江苏中能和洛阳中硅相继跻身成为公司新的前五大客户之列所致。”
2008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为1.8亿元、2009年和2010年则分别增加至2.85亿元和4.60亿元。2009年,江苏中能首度现身公司第二大客户之列,东方电热对其销售额达4688万元,并于2010年将对该客户的销售额提升至5592万元;2010年,洛阳中硅首次位居公司第五大客户,销售额达2011万元。在光伏客户现身前的2008年,东方电热的前五大客户均为格力、美的、海尔等空调生产企业。
“剽窃专利”内情
东方电热IPO募投项目中有一项为“年产600万支陶瓷PTC电加热项目”,拟为此投入募集资金5019.4万元。据招股书,东方电热PTC电加热器在2010年为其增加了1.22亿元的销售收入。
不过,一份在网上广为流传的民事调解书中显示,东方电热上述产品侵犯了宜兴市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威陶瓷”)的知识产权,之后,东方电热为该项技术支付了20万元的使用费。东方电热撤回向专利局复审委递交的专利无效请求,宜兴国威承诺不再向东方电热及其客户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上述内部人士否认“剽窃”专利的说法:“公司的PTC电加热器是独立研发的,只是宜兴国威将其中一款产品中用于固定安装PTC的基座申请了专利而已。”为此,东方电热曾一度着手准备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宜兴国威“专利无效”。据该人士展示的资料,宜兴国威的ZL98227466.1号专利有效期为1998年起,10年后自动失效。2007年,宜兴国威起诉东方电热实为其专利技术有效期的“最后一年”。
该人士称,当初支付20万元使用费,是公司不愿为这种生产经营外的事“分心”,“否则,即使走程序,找专利局复审,流程上要耗费不少时间和精力。”
在招股书上,东方电热也列举了公司的38项专利,包括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28项,其中有4项和PTC电加热器有关,申请时间从2005年至2008年不等。此外,东方电热还有包括PTC电加热元件自动涂胶装置、电动汽车PTC电加热器等在内的10项发明专利已经被受理。
对于成为A股创业板有史以来发行市盈率最低的股票,该人士无奈地表示,“或许这样也好,超募资金少一些,我们可以更好地集中精力,把募集资金扎扎实实地投好,以对股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