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可退还契税
2011-05-13 作者:王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使用。
相关新闻:
·
贵阳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2011-03-08
·
贵阳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市民合理消费
2011-03-08
·
以他人名义购买“首套房屋”有风险
2011-03-08
·
如何看待房屋限购与户籍挂钩
2011-02-22
·
房屋征收补偿将更加公平
2011-01-25
频道精选:
·
[财智]
天价奇石开价过亿元 谁是价格推手?
·
[财智]
存款返现赤裸裸 银行揽存大战白热化
·
[思想]
“日本震核危机”评估与我国供给型财政政策
·
[思想]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4个问题
·
[读书]
《五常学经济》
·
[读书]
投资尽可逆向思维 做人恪守道德底线
关于我们
|
版面设置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
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01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