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在北京联合举办了“环境保护与信息公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信息公开案例研讨会”。
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表示,尽管最近几年在污染损害问题上已经有法律的介入,但是在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法律的介入依然非常少。李波认为,自然保护的对象是无告的大自然,它们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正因为如此,环保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显得更加重要和有必要。
最近一段时间,“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一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自然之友就保护区调整一事多次向环保部和农业部多次申请信息公开,希望能够看到保护区调整的申报书、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最终被环保部和农业部以“所申请信息为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
3月24日,自然之友对农业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已做出的拒绝公开信息的决定,依法公开信息,并要求一并审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规定的合法性,并依法作出处理。
在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明确指出,自然之友所申请的信息并不是过程性信息,农业部应该依法予以公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自然之友所申请的信息尽管是自然保护区调整这个事件中的某一个环节、某一个阶段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仍然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已经确定的信息,并不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所讲的“过程性信息”。所以,即便国务院办公厅有权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解释,农业部的答复也并不准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指出,信息公开的目的是让公众参与决策,只有在决策过程中公开,才能充分发挥公众的智慧,才能进行相关的利益表达,才能防止错误的决策。农业部关于过程性信息的讲法是不成立的。
何兵教授建议,民间环保组织、法律人士、公众都应该行动起来,积极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