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日本对通道费的法律规制
2011-05-03   作者:任博华 孙宴娥(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来源:《现代商业》
 

  2、日本

  由于日本的产业组织结构十分复杂,存在着纵横交错的交易关系。自1937年以来,日本政府为避免具有强大购买力的大型零售企业对供货厂商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不断调整相关的规制,使得有关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具体到通道费问题,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禁止不正当退货和不合理压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或其加盟者将所采购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向供货企业退货;同时禁止从供货企业采购商品后,要求该供货企业降低供货价格的行为”。
  第二,禁止强迫销售和不当使用供货企业的员工:“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供货企业购买其指定商品,或利用指定服务的行为;除了特别规定外,禁止其要求供货企业派遣员工为其工作,或代为支付其员工工资的行为”。
  第三,禁止收受不正当经济利益:“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或其加盟者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本无必要提供的金钱(如所谓决算赞助费等)、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即使对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供货企业商品促销的赞助费,或有利于供货企业削减成本的物流中心使用费等,也禁止要求供货企业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金钱、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禁止在要求被拒绝时采取对供货企业不利的行为:“禁止大规模零售企业以上述各条规定的要求未被满足为由,对供货企业推迟付款、减少交易数量、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利行为”。
  在实践中,日本处理优势地位滥用案件的典型判例就是“三越事件”和“罗森事件”。日本的三越百货店和罗森方便店连锁企业借助在业内和消费者中都拥有的信誉,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对供应商提出了商品质量、价格、交易条件等以外的各种无理的要求,如:在店铺装修时要求供应商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或者无条件承担各种节庆费用等,结果违反了日本不公正交易方法和禁止垄断法,受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指控,并命令其采取了排除措施。(摘自《国外对通道费的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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