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在垃圾短信遭到社会谴责的同时,人们似乎又对这一现象无可奈何。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新近的首例群发短信被追究刑事责任案,燃起了人们对治理垃圾短信的希望,然而问题就在于,短信是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对它的监管还没有专门适用的法律,属空白地带。 垃圾短信的特点就是骚扰他人,影响他人生活的安宁。尽管这种行为并没有造成财产上的、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但是它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这是一个新课题:如何完善公民信息权利与信息管理方面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短信群发的法律要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群发短信,而手机用户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也就是说,给短信群发设定法律上的价值评价标准,做到有法可依。 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的北京市首例群发短信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中,四名被告人的律师均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辩护意见之一:被告虽然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但代理群发短信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追究此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垃圾短信并没有侵犯手机用户的权利,受侵犯的是电信增值业务的特许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群发短信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该业务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私自经营的,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依据在于电信增值业务的特许经营权受到严重侵犯,而并不是垃圾短信骚扰了手机用户。 当然,如果群发的垃圾短信是指向特定的用户群体,而这些用户群体的手机号码信息是采用非法方式获取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然而,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立法上的空白让手机用户维权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这也助长了非法经营群发短信业务者的气焰,正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一样,法律没有禁止群发内容合法的短信。 短信群发是信息社会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正确使用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造福社会,而不当使用也会烦扰人们生活,损害手机用户的正当利益。因此,从上述群发短信营利模式的各个环节着手规范整顿短信群发行业刻不容缓。 其一、完善立法,规范引导群发短信行为,规范短信广告。完善公民信息权利与信息管理方面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短信群发的法律要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群发短信,而手机用户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给短信群发设定法律上的价值评价标准,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短信广告立法,如可规定群发短信广告需要得到手机用户的同意等。 其二、设定行政许可,规范短信群发器的生产、销售。短信群发器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尽管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短信群发器不属于管制物品,但是由于短信群发器的不当使用会侵犯广大手机用户的利益,群发违法负面短信会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对短信群发器的生产、销售权限应当予以规范,可以通过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规范短信群发器的生产销售,而短信群发器的购买使用也应当备案登记,做到有据可查。 其三、实行SIM卡实名制,明确责任。利用短信卡群发短信不可缺少的是短信卡,由于短信卡有优惠幅度较大的短信套餐,从而大幅度降低了群发短信的成本。由于优惠的短信套餐惠及民众,当然不能为了限制群发短信而限制优惠,有效的方法是实行短信卡实名制,这样,手机用户在收到垃圾短信的同时,看到的虽然仍是虚拟的电信号码,但是虚拟号码背后有明确的使用者,一方面可以强化非法群发短信者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固定证据,便于追求非法群发短信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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