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4月18日向社会公布5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这5起案件分别为:安徽省和县政府违法批、占土地案,河南省台前县产业集聚区13家企业违法占地案,陕西阳山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山西省原平市村干部王金元等违法采煤案,共给予19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5人。
全文如下:
5起公开通报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2011年4月18日)
一、安徽省和县政府违法批、占土地案
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安徽省和县政府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5043.83亩,违规收储国有农用地1239.9亩,用于建设如山湖城项目。2007年6月和2009年8月,和县政府将其中的3034.89亩集体土地(耕地1248.09亩)分两期违规出让给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和县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8月,实际用地1660.95亩(耕地1020亩)。其中,凤凰酒店(含体育馆)占地200亩,建筑面积9.47万平方米;房地产项目占地1460.95亩,建筑面积75.47万平方米。另外,和县政府还违法占用1008.07亩土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违法占用109.1亩土地建设如山湖城项目区道路。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即施工建设部分建筑,形成了违法建设事实。
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已解除违法征地协议,退还违法征收、违规收储和违规出让土地中尚未使用的部分,消除高尔夫球场用地违法状态,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和县政府违法占用109.1亩土地建设如山湖城项目区道路行为,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地上构筑物,并处罚款40万元;对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企业停工,对建设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处罚已全部落实到位。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和县县委原书记、县长(现任临泉县县委书记)朱爱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县政府原县长(现任和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吴桂林行政警告处分,和县政协原副主席林厚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县县委原常委、副县长何乐平(现任巢湖市招标采购监督局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县县委原常委、副县长(现任巢湖市政府副秘书长)贾开明行政警告处分,和县石杨镇党委原书记、镇长李自祥行政记大过处分,石杨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王宏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县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邓家贵行政记过处分,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朝明、体育局副局长丁庆莉行政警告处分。对和县县委原书记(现任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秘书长)许少春进行诫勉谈话。
二、河南省台前县产业集聚区13家企业违法占地案
2010年4月至5月,河南省台前县产业集聚区13家企业未经用地批准,违法占地489.65亩进行项目建设。另外,产业集聚区修建基础设施占地190亩。
2010年4月,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777万元。没收建筑物已移交财政部门,罚款已缴纳。2010年7月,台前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张汉建、孙口乡政府村镇规划办公室主任刘秀达、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贾振民行政记过处分。
三、陕西阳山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9年4月,陕西阳山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用地批准,违法占用韩城市龙门镇阳山庄村农用地272.7亩,建设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
2009年4月,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向陕西阳山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09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80万元(已缴纳)。2010年8月,韩城市监察局给予龙门镇武装部长(分管土地管理工作)张韩伟行政记过处分;龙门镇党委给予陕西阳山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高民权党内警告处分;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给予韩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吴云生、龙门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益宁行政记过处分。
四、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9年8月,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用地批准,违法占用隆安县南圩镇南圩社区兴南屯农用地100.21亩、未利用地55.13亩,合计155.34亩,建设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工程,已建成投产。
2009年11月,隆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已缴纳)。隆安县政府已向南宁市政府作出检查;隆安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南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翟日伟、副镇长王才勤行政警告处分。
五、山西省原平市村干部王金元等违法采煤案
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山西省原平市长梁沟镇大三沟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王金元伙同“中国编辑记者网”记者王贵元、长梁沟镇政府聘用干部樊兔年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梁沟镇大三沟炭窖背违法开采煤矿。2010年2月6日,原平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进行制止,并封堵了开采井口。但上述当事人擅自打开井口继续实施开采,引发安全事故,造成5名雇员死亡。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上述违法采煤共计4730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89.23万元。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采矿并涉嫌犯罪。2010年3月,原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将王金元、王贵元、樊兔年刑事拘留。同月,原平市检察院批准实施逮捕。2010年12月,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王金元、王贵元有期徒刑4年,判处樊兔年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