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11日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办法》对群租“叫停”:明确以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卧室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间不得用于居住出租。 《办法》进一步明确:承租者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考虑到承租家庭租住生活的特殊性,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 除对“群租”明令禁止外,《办法》还规定: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除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情形外,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 《办法》还维护承租人的“续租优先权”,规定“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居住,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而“不定期合同期间,出租人根据其需要解除租赁合同,至少应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租赁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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