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银行假担保风波升级 债权担保陷真假谜团
2011-04-11   作者:周芳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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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口银行与艾群策之间的一起真假担保债务风波升级。昨日,双方就相关债务担保等问题再次隔空论战。
  艾群策自称是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实际控制人。4月2日,艾群策“闯入”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论坛第十一次会议演讲现场,冲上主席台高声指责汉口银行董事长担保造假,据报道,艾群策当日在会场指责汉口银行“作假案子给我的公司虚设527万债务,还用黑社会威胁我”,并表示“来给汉口银行指正一下他们对银行风险防范真说假做的案例”。整个过程持续近6分钟,会场一度陷入混乱,人们面面相觑,论坛被迫休会。这让人震惊的一幕令艾群策与汉口银行之间的一起527万元银行担保债务陷入真假谜团。
  汉口银行4月8日发布公开声明,认为“假担保”一说颠倒事实真相,担保协议是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国宝通”)、债务人及汉口银行新路支行三方签订的合法行为;并且万国宝通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并非艾群策,艾群策的身份与其真实身份严重不符。
  昨日,汉口银行向《第一财经日报》发来一份《关于艾群策其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下称《报告》),其中对艾群策其人的身份以及其与汉口银行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剖析,并且再次认为,艾群策的核心利益是与思登达集团之间的股权之争,而非武汉万国宝通名下土地存在的担保和被查封问题。
  对此,艾群策昨日也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万国宝通生物谷严正声明”作为回应。回应称:“汉口银行内鬼与武汉司登达集团(原文如此,编者注)勾结骗取5527万元巨额贷款……设局让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假担保、被负债。”他同时出具了多份反驳汉口银行严正声明的证据。
  汉口银行、艾群策双方均表示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有关单位、人员法律责任的合法权利。

  艾群策的身份

  在向本报发来的《报告》中,汉口银行表示,在发生了扰乱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论坛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天会场秩序的情况后,该行立即组织了调查,调查方式为:一是请求公安部门拘留此人并进行调查笔录;二是通过工商资料对此人进行调查;三是从汉口银行有关部门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
  根据汉口银行的调查,“艾群策,男,1964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7196407054111,职业:曾为武钢职工,现为青岛万国宝通投资事务中心(该公司已于2006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2004年4月至2008年3月间任武汉万国宝通法定代表人,2008年4月,因股权纠纷,武汉万国宝通的法定代表人由艾群策变更为潘玉环。”
  但是,艾群策在其昨日的声明中则指出:“汉口银行并不因为与黑社会组织联手非法扣押了艾群策420107640705053身份证而改变艾群策的真实身份。汉口银行并未持有万国宝通生物谷公司股权,因此……不能……决定万国宝通生物谷公司的内部事务。”
  双方列出的身份证尾号并不相同。对此,艾群策的解释是,其有三张身份证,分别是犹太、汉族和回族。昨晚,艾群策助理余先生向本报记者表示:“其中尾号为5053的身份证早在2003年遗失,并在公安机关注销。但是,汉口银行所指的三方协议却是在2004年11月签署的,所登记的艾群策身份证则是一年前已经失效的尾号5053身份证。”
  此外,记者发现,2007年7月25日,武汉市工商局武工商[2007]4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决定撤销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6日的变更登记,该份行政判决书显示武汉万国宝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潘玉环。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时间,汉口银行提供的材料显示是2008年4月,这与[2007]4号行政处罚书出现偏差。
  同时,汉口银行还在《报告》中指出,经过调查,2007年6月,武汉市中院终审认定艾群策成立武汉万国宝通果业有限公司时虚假注资8500万元,以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见(2008)武刑终字第00431号刑事判决书)。
  对此,艾群策也在其博客中作出回应:“目前在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武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判决艾群策无罪,不日将会还艾群策一个清白。”

  债权担保陷真假谜团

  汉口银行在《报告》中称,艾群策虽于2004年4月至2008年3月任武汉万国宝通法定代表人,但武汉万国宝通始终非汉口银行客户,是在该行追诉原长江城市信用社于1995年至1996年期间,向武汉思登达集团发放多笔信用贷款(本金527.11万元),后形成不良贷款,汉口银行成立后承接该信用社债权债务,从1999年开始,经多年诉讼汉口银行最终胜诉,但思登达集团一直未履行判决裁定。
  汉口银行称,为落实执行判决裁定,2004年11月在武汉市中院的协调下,汉口银行、思登达集团、武汉万国宝通达成三方协议:思登达集团名下一宗土地(黄陂区木兰湖250亩农村荒地,该宗土地存在严重瑕疵,无法处置,目前仍处于查封状态)过户至武汉万国宝通,武汉万国宝通以该宗土地为思登达集团欠该行的2笔共807.105万元贷款债务提供执行担保,随后,市中院查封了该土地。后市中院于2006年11月追加武汉万国宝通为其中1笔527.105万元贷款的被执行人。
  但是,对于此份三方协议,艾群策在声明中称:“作为董事长和占70.4%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艾群策居然毫不知情,法院的裁定也从未送达艾群策。所谓执行法院主持下签订三方协议根本不存在,是银行内鬼勾结所为。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公司从未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的单位公章也是假的。”
  艾群策出具了一份汉口银行“申请书”和一份思登达公司“还款协商意见书”来反驳汉口银行的调查报告。据称,“申请书”是武汉商业银行新路支行,即现在的汉口银行在2004年11月8日写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内容是“因被执行人拟将黄陂区木兰湖250亩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到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公司,计划在‘三板’上市,有利于下一步双方总体债务的解决,我行现申请贵院将此案予以恢复执行”。
  而武汉思登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商业银行即汉口银行的“还款协商意见书”中则写道:“我司提出将原债务以人民币1000万打包,望贵行能够实事求是考虑我司现有状况,考虑我司提出的想法、意见,最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从汉口银行的‘申请书’和思登达公司的‘还款协商意见书’可见完全是他们精心策划的一个局。”艾群策坚持认为,“设局让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假担保、被负债。”
  汉口银行回应,艾群策的核心利益是与思登达集团之间的股权之争,而非武汉万国宝通名下土地存在的担保和被查封问题。“但其不论在汉口银行,还是在市公安局经侦处、省银监局,包括本次扰乱会场秩序后在东湖公安分局,只是反复攻击汉口银行‘不愿接受其偿还贷款,与黑社会勾结,与思登达集团合谋侵害其利益’,并没有很明确的诉求和证据。”
  汉口银行称,该行曾多次约谈艾群策,但双方并未达成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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