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80后”女富豪吴英命悬一线。
昨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次开庭,时隔一审已有两年光景。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吴英身着黄色囚服,扎着马尾,戴着一副眼镜,年轻的脸庞显得精神较好。
从2006年8月18日的一夜扬名到2007年2月10日公司解体,吴英的财富神话只有短短的180天。这180天的飞黄腾达是她借来的。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这是她不多的机会了。令人意外的是,吴英当庭认罪,首度认可东阳检察院对她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昨日二审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
诈骗还是融资?
吴英的爸爸吴永正这两天一直沉默少语,昨天还起了个大早。吴英是他的大女儿。
由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庭审从早上9点开始,一直到下午3点半才结束。
检方称,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庭审期间,吴英曾被多次询问是什么学历,只有中专文化的她都一一作答了。记者看到吴英手写的一份长达几十页的《上诉材料》,吴英的字迹十分清秀,记忆力惊人,许多时间、地点、金额都回忆得十分翔实。
记者了解到,此次庭审,控辩双方仍存有不少争议,“比如钱的去向问题,证人证明了资金用于经营,并没有挥霍。”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表示,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
控辩双方在吴英是否采用诈骗手段上存有较大争议。控方认为,吴英隐瞒了负债经营的事实。张雁峰认为,吴英并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并没有法规要求借钱必须要晒家底,也没有法规规定不能借钱开公司。”
争议1.4亿元去向
出生于1981年5月20日的东阳人吴英,一手创立本色集团。鼎盛时期,吴英购入东阳汉宁路百余个商铺,旗下本色系公司达十余家。这些公司的注册资金,多半是吴英集资而来。
而对于其中有1.4亿元的资金“不翼而飞”,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上午是法庭调查阶段,下午法庭辩论的时候在议这‘1.4亿元’资金的去向,我们的观点是,1.4亿元的资金去向不明,这是检察机关的责任,检察院应当说清楚,否则属于事实不清。”张雁峰说。
同时,张雁峰还质疑,本色集团的许多财产被贱卖,评估单上的本色集团内部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比如,仓库中的三合板评估价只有每张两元钱,要知道,市场上根本没有这么廉价的三合板材!”
记者了解到,由于司法机关只给吴英及本色集团出具了部分《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这也是导致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拍卖本色集团的车辆,一共有30多辆,分三组拍卖掉的,普通人根本就没机会竞价。”吴永正表示,一辆只开了5000公里的宝马520车型,20多万就随便卖掉了。
认下非法吸存罪
张雁峰表示,此前与吴英沟通时,双方仍然议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意外的是,在下午的“法庭辩论”阶段中,吴英表示认同东阳检察院的起诉书,表示认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无罪就是无罪,为什么要认罪呢?”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表示,她可能觉得免罪无望了,所以就当庭认罪,痛快承认此前东阳市检察院对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而并非一审判的“集资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存在一定的量刑差异,后者最高可判死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多判十年,集资诈骗罪最多可至死刑。”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分析说,现行法律,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民间借贷”的界定,刑法上没有一个客观的定罪标准,这也导致不同的地区,看上去一样的案件,被判定的罪名可能不同。
“比如吴英案,也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吴冬表示,像认定的其中一个标准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吴英只是和特定的一些“会头”发生借贷关系,并不吻合这一条。
“应该说,现有的法律存有模糊地带,吴英案都不符合法律特征。”吴冬告诉记者。
检举贪官有功
为了立功免死,从2007年2月吴英被刑拘后,就曾检举其所行贿的多名官员。2009年12月一审被判死刑后,吴写出其行贿的多名官员检举材料。
湖北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和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就因此获刑,2010年10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获刑10年6个月。
“检举应当为立功,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因此共深挖出22个涉及案件,一共查处了21件21人,其中厅级干部有2人,处级有5人。”张雁峰说,有一份湖北省检察院的材料,表示“李天贵、周亮案件中,深挖窝案、串案在全省震动很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吴英的命运显然并不乐观。在此之前的4月2日,非法集资达37亿元的“兴邦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主要涉案的16名人员,被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更为相似的是浙江丽水“小姑娘”杜益敏案,2003年到2006年7月,杜益敏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200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杜益敏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死刑。
在吴英被关押的两年之后,“草根金融”一向活跃的浙江,正在逐步明朗化,从小额贷款公司试行到浙江首次对“非法集资”进行清晰界定。她的故乡,在做更多全新的探索和尝试。
不过,目前吴英只能等待浙江高院的宣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