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速传媒涉嫌造假帐遭股东起诉
2011-04-08   作者:记者 易斐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3月22 日,中国高速传媒控股有限公司(NASDAQ:CCME,下称中国高速频道)的第三大股东毛瑞斯·格林伯格(Maurice Greenberg)的控股公司Starr International 对外透露,已正式起诉中国高速频道和其审计事务所德勤,指控中国高速频道虚报业务和财务数据,导致其错误投资1350 万美元。据悉,本次起诉发生在3 月18 日,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已正式受理。另外,中国高速频道CEO 程征和CFO杰吉·莱曼也一并被起诉。
  而在同一天,中国高速频道则对外发布公告称,鉴于公司独立审计机构的辞职以及年报提交的延迟,纳斯达克要求公司在3 月31 日之前提交10-K 文件,公司将根据规定,在当天或提前履行义务。
  质疑声音一直没有间断,实际在3月11日,根据中国高速频道提出的请求,公司股票在纳斯达克市场上的交易已经被暂停,当日的股价为11.88元每股。3月13日,中国高速频道对外发表公告,称德勤已于3月11日辞去中国高速频道的审计职务。在公告中,中国高速频道表示已于3月11日收到德勤的辞职信函,表示已不能依赖中国高速频道管理层的陈述,之前的审计报告可能存在与事实相反的情况,建议由独立第三方来调查之前对外公布的审计报告是否可靠。当天中国高速频道在报告中同时还宣布公司原首席财务总监辞职的消息。
  而从今年1 月30 日,中国高速频道遭遇国外一家调查机构CitronResearch 发文质疑其财务造假,称其“业绩好到难以置信”开始,中国高速频道就一直深陷在被质疑的漩涡中,而且是越陷越深。
  当时,为应对调查机构CitronResearch 的报告,CCME 对外宣称,公司强烈反对这份研究报告的内容,这份报告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感到担心,促使该公司股价大幅下跌。2 月4 日,CCME 还发表声明,称中国高速频道强烈反对这份报告所表达的观点,并认为投资者应依靠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公开报告来证实财报透明度问题。更是在2 月7 日,中国高速频道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公布了一封公司创始人兼CEO 程征致股东的信,信中对此前针对该公司的质疑报告作出回应,认为那些质疑有严重的失实,是某些做空者含沙射影地误导投资者。
  但一切都于事无补,研究机构Muddy Waters 指责中国高速频道故意制造营收和利润虚高假象,以便管理层大幅获利,并在高位抛售,因其存在财务造假嫌疑,将其评级为“强力卖出”评级,目标价5.28 美元。另一家研究机构Citron Research 也曾对CCME表示类似质疑,称其向中国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财务分析机构呈递的文件并不透明,其公布的经营数据并不能反映其公司经营现状。中国高速频道股价应声大跌,一度曾下探至约11 美元,累积跌幅超过30%。
  此外,Levi && Korsinsky, LLP 和Howard G. Smith 两家律师事务所将对中国高速频道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将代表2009 年3 月31 日至2011 年1 月31 日期间购买中国高速频道股票的投资者,向其发起集体诉讼,并可依相关法规提出索赔。由SaxenaWhite P.A 律师事务所向纽约州南区地区法庭提起的另一项集体诉讼是代表在2010 年11 月8 日到2011 年2 月3日之间买入了中国高速频道股票的投资者发起的。
  企业是否尽信息披露责任是关键。诉讼不断,如今又遭遇到来自第三大股东的指控,看来中国高速频道能否挺过这次“劫难”如今很难定论,中国高速频道和质疑方的多次交锋已上升至法律层面。
  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戈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介绍,美国市场是以信息披露为原则的监管,很多信息SEC 和交易所并不对其本身好坏作出评价,而是交给市场和投资者来判断,但SEC 和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因此,中国企业一定要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果企业尽到信息披露的责任,即使遭投资者控告,也不会败诉;但如果被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与真实情况不符,企业败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近年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企业频遭财务质疑甚至是集体诉讼,并不是个别现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博士曾公开表示,“中国概念股频频出现水土不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臧博士认为,首先中美两国有着不同的商业文化观:美国证券市场强调公开、开放,而中国企业则注重保密,能不公开的尽量不公开。中国企业普遍存在“包装上市”的思维习惯,如果包装不恰当,就容易引起质疑甚至索赔诉讼;其次美国有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美国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法律监管的主要办法是信息披露制度,一旦上市公司及高管违反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将会付出高额的违法代价。而中国资本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不足,因此,许多上市企业往往会置法律于不顾,这种错误的习惯思维一旦带到美国,就很容易触犯美国当地的法律规定,甚至遭致投资者的巨额集体诉讼。臧博士还介绍,美国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设计与中国明显不同。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一旦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嫌疑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投资者参加诉讼的方式是“集团诉讼”。集体诉讼采用的是“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原则,投资者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参加诉讼,如果其他相同条件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他不主动参加诉讼程序也能同样获赔。
  由此可见,中国高速频道是否能按纳斯达克要求准时提交年报,而且提交的年报是否完全尽到信息披露责任很是关键,让我们拭目以待这份牵动万人之心的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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