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为防止税款流失,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征相关税收。
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做好代征人员的税收业务培训辅导、票证的供应和逾期未缴纳业户处理等工作。并明确代征范围,单位出租房屋欠缴、个人出租房屋应缴和欠缴的各项税款;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应缴和欠缴的税款;个人股权转让应缴纳或欠缴的税款。明确了各个代征环节的管理方式。一是设立环节的管理。业户办理开业工商登记时,应提供经营场所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和土地使用证,承租个人房屋经营的,同时提供出租方完税证明,未有完税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承租方告知出租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相关税收;逾期未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交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设立手续。二是年检环节的管理。业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时,应提供经营场所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和土地使用证等,承租个人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房屋经营的,业户应提供租赁双方上年度各项完税证明,未有完税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承租方告知出租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相关税收;逾期未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交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办理工商登记年审手续。业户不能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虽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提供协议租赁费用明显偏低的,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有关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租赁收入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代征相关税收。工商执照年检时,欠缴的个人股权转让相关税款,由工商部门代征。三是股权转让环节的管理。个人股权转让时,由受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视情况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溢价转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足额代征其应缴纳税款后,方可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平价、低价转让的,由地税、工商部门委托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溢价转让的代征其应缴纳的税款,评估结果确为平价、低价转让的不代征个人所得税,但应代征印花税;对相关部门确认为“继承赠予式”股权转让的,不征税。四是权利、许可证照领受环节的管理。单位、个人新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售印花税票;登记及年审过程中,业户提供的未粘贴印花税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售印花税票。目前共委托代征各项税款10余万元,涉及纳税人100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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