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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知情人士透露,二审中,厘清以白手起家创办本色集团的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一审于2009年4月开庭。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出生于1981年5月20日的吴英,一手创立本色集团。在鼎盛时期,吴英购入东阳汉宁路百余个商铺,旗下本色系公司多达10余家。据一审判决书中称,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一审中,金华市中院认定吴英借资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审判决书中称,“随意处置集资款,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且无经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回报,虚假设立公司,挥霍集资款。” 据了解,此次二审,吴英借资的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已成争议焦点,而父亲吴永正曾向媒体透露二审中律师仍将为吴英发起无罪辩护。 吴英于上诉书中提及上诉理由时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同时,吴英称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诉理由还包括,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而所谓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在看守所内,吴英先后写了三份共计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控告材料》、《检举材料》并提交给浙江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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