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青岛、济南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对此,网民表示,墓地收费问题让人感到纠结。墓地的管理不宜成为商业交易,原则上应具有公益性质。希望有关部门合理利用土地,控制墓地价格,设立相关保险制度,让民众死有所安。
墓地收费成清明节最热话题
“这个清明节,最热的话题竟然是墓地收费。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已经连续两天对此进行了回应,而其第一次所回应的内容,现在看来几乎所有参与报道的媒体都理解错了——不是‘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20年只是一个墓地管理费(或称护墓费)的缴费周期。”新浪网博主“老民向左”认为。
有网民表示,人们此前所担忧的“20年到期续费”,只涉及使用和管理,还远未到谈产权与所有权的层面。护墓费也罢,管理费也罢,到期之后续交这部分费用就可以继续使用,但真正的使用期限到了如何处理,则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来办。公众对于墓地收费问题的所谓“误读”,只是土地产权问题在又一个个案面前的具体表征。20年后的骨灰盒要不要续费,70年后的安身之所又将如何,即使不谈情感只论合同关系,也一样是事关公众信心的大事。
期待有关部门明确墓地管理办法
一些网民反映,对于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问题,当前依据的主要是1992年颁布的《民政部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按照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而相关条例的解释则更加明确,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对于后续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署名“王传涛”的博文认为,墓穴管理费,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收费,仅有1400余字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还没有明确厘定。我的理解是,墓穴管理费,充其量,只能相当于当下生活中的物业管理费。这不是不可以收费,但必须要明确一个前提,这个收费不是墓地费,价位的制定,也应该大体符合房屋价格与物业费价格之间的比例。
“王传涛”认为,仅有一部1400多字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不够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墓地经济,必须制定更为细致的墓地管理办法。比如,公众可以像办房产证一样办墓地证;墓地证上有明确的使用年限;墓穴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与年限到底多少才合适……
让民众“葬有所安”
署名“罗竖一”的博文认为,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不妨对有关法规做些调整。譬如,可以在有关法规中添加这样的条款:使用经营性公墓20年后,如果有关当事人实在无力支付护墓费,可持街道办事处或单位等有关方面的证明,向墓地管理者提出免费申请。有关护墓费从当地财政中另行支付。待时机进一步成熟之后,将中国所有经营性公墓全部收归国有,并不再审批经营性墓地,即全部编制为财政支持的公益性公墓(类似于现有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公益性公墓),而不要再将公墓经营化、商品化了。至于理由,其实非常简单,这就是人世间的有些事情不宜经营化,不宜成为商业交易。
网民“杨攀峰”说,今天的政府部门有责任为逝者提供墓地保障,而最紧迫的当属调控当下的“墓地产业”,避免房地产现象在殡葬领域的重演。殡葬业应该属于公共服务管理范围,墓地应该纳入政府规划,殡葬服务业应该体现其服务性、公益性,而不是借机炒作,疯狂逐利,民政部门更应该行使其管理职能,杜绝公墓私卖、高价收费等问题。民众也要强化监督意识,让殡葬服务真正为大众服务。再者,殡葬是与每个人都有关的话题,在讲究入土为安的习俗下,20年使用期虽有明文规定但并不合情合理。在经营性公墓经历首度20年后,遭遇续费和死人“搬家”的两难选择时,民政部应该制定出一套更为合理的管理办法,给予海葬、树葬等方式更多的引导。